张振涛抢夺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41:20 387 人看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22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振涛,男,22岁,出生地黑龙江省巴彦县,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均自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5月2日被羁押,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振涛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8月9日作出(2004)越法刑初字第7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振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5月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张振涛在本市中山五路与教育路交界的地铁站出入口附近,乘行经该处的被害人叶碧霞不备,将其佩戴的1条黄金项链扯断并夺走一段项链。得手后,被告人张振涛在携赃逃跑时,为闻讯而至的公安人员及群众抓获归案。被害人叶碧霞当场在身上找回未被抢去的另一段黄金项链(重4.17克,价值588元),而被害人被抢去的那段黄金项链无法找回。

上述事实,原审判决列举了如下证据:有被害人叶碧霞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张振涛扯断她佩戴的1条黄金项链后,抢去其中一部分,另一部分未被抢走,她即呼喊,后有群众和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张振涛抓获。证人邱红的证言证实,她目睹被告人张振涛夺走被害人叶碧霞佩戴的1条黄金项链的经过。证人黄宗涛的证言证实,他目睹公安人员和群众抓获被告人张振涛的经过。证人冯悦(公安人员)的证言证实,他与群众抓获被告人张振涛的经过。证人罗东海(公安人员)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接案经过。赃物(一段黄金项链)的照片、公安机关扣押赃物的清单证实赃物被缴获的情况。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越鉴(赃)[2004]855号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赃物的价值。被告人张振涛的全身照片及十指指纹卡。

原审判决以上述证据为认定依据,认为被告人张振涛乘人不备,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振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上诉人张振涛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查明认定事实的证据,在原审法院庭审时已当庭公开列举,并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审判决书中所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振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在根据上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下,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改判的请求,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英姿

审判员崔小军

代理审判员邵军锋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建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0日 22: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黄继祥、张爱党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佛刑终字第493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爱党,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英德市望埠镇望河村王屋组(自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3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潘英智,广东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黄继祥,别名黄远坤,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英德市水边镇六九村老屋组(自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3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继祥、张爱党犯抢夺罪一案,于2003年8月12日作出(2003)佛禅法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爱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
    2023-06-11
    70人看过
  • 简满生、张笑霞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佛刑终字第144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笑霞,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凿石街49号501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2年7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送强制戒毒三个月,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简满生,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石紫五巷18号。因犯抢夺罪于1996年7月26日被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10月17日被假释,2000年12月26日假释期满。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2年7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送强制戒毒三个月,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简满生、张笑霞犯抢夺罪一案,于2003年1月23日作出(20
    2023-06-11
    498人看过
  • 张雪、王秋、米林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佛刑终字第638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雪,代号李四,男,聋哑人,骨龄大于19岁,无业,自称湖南人,住址不详。2003年3月28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建玲,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秋,代号张三,男,聋哑人,骨龄大于19岁,无业,自称是湖南益阳人,住址不详。2003年3月28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海,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米林,代号无名氏,男,聋哑人,骨龄大于17岁小于18岁,汉族,只读过一年书,无业,自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人,住址不详。2003年3月28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
    2023-06-11
    71人看过
  • 张增岭、黄枝祖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佛刑二终字第95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增岭,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把荷乡,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把荷乡旺仁村巴力屯(自报)。2006年8月26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枝祖,男,1975年9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把荷乡,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把荷乡旺仁村那乐屯(自报)。2006年8月26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增岭、黄枝祖犯抢夺罪一案,于2007年1月4日作出(2007)佛禅法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增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
    2023-06-11
    398人看过
  • 廖中健、张明钰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370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中健,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排沙镇大罗管理区廖宅村四巷8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5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明钰,曾用名张名钰,男,1973年7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江屯大连村委会大连塘村15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5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中健、张明钰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9月20日作出(2006)三法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廖中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
    2023-06-11
    116人看过
  • 宋芳、王涛、王丹抢劫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7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芳,女,19岁,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辰溪县,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6月20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涛,男,30岁,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咸阳市,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6月20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丹,女,19岁,汉族,出生地陕西省乾县,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陕西省乾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6月20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芳、王涛、
    2023-06-11
    218人看过
  • 张某某犯抢夺罪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金刑初字第42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2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在押于金山区看守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3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枫泾镇兴塔兴新路838号南20米处,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从其手中夺得价值人民币584元的夏新A50手机一部(已发还),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
    2023-06-11
    481人看过
  • 被告人胡涛龙犯抢劫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涛龙,男,1988年9月23日生,湖南省隆回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石门乡唯正村七组4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08年10月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辩护人姚湘元,男,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8]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涛龙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宪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国辉、人民陪审员回楚佳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新娥出庭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涛龙及辩护人姚湘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涛龙原系长沙南方职业学校在校学生,2008年9月28日回家休国庆假,因无钱玩耍,遂起盗窃之心。2008年10月3
    2023-06-11
    56人看过
  • 张献辉、易箭飞、魏怀斌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佛刑二终字第30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箭飞,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连州市,小学文化,无业,住连州市大路边镇新水罗罗村洞村68号。原审被告人张献辉,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连州市,小学文化,机修,住连州市大路边镇新水罗新住场村97号。原审被告人魏怀斌,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小学文化,无业,住武胜县中心镇紫树村六组。上列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05年1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均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箭飞、张献辉、魏怀斌犯抢夺罪一案,于2005年7月14日作出(2005)佛禅法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易箭
    2023-06-11
    396人看过
  • 被告人唐振云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振云(绰号:仔乃),又名唐正荣,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攸县新市镇光明村新屋组。因涉嫌抢劫罪,2008年10月10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辩护人丁凌,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刑诉[2008]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振云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慧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振云及其辩护人丁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3年至1997年11月间,被告人唐振云伙同易金元、王飞、谭建新等人抢劫作案7次,抢劫得现金32469.3元,手表5块,被告人唐振云分得赃款2660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2008年10月10日被告人唐振云主动到
    2023-06-11
    314人看过
  • 张内蒙、荆长征、郑岩、段建国抢夺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大刑初字第88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内蒙,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乌海市,小学文化,无业,住(略)。曾因盗窃、流氓于1985年2月2日被劳动教养三年,1988年1月28日解除劳动教养;1993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三年,1996年因盗窃罪被加刑五年,2000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04年1月2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5年1月16日被解除劳教。现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10月3日被羁押,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告人荆长征,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曾因盗窃于2004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10月3日被羁押,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告
    2023-06-11
    410人看过
  • 隋站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2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隋站,又名木沙,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即墨市,文化程度小学,住即墨市王村镇卧龙村。2003年4月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5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5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隋站犯抢夺罪一案,于2005年7月26日作出(2005)番刑初字第9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隋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查阅案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4月24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隋站去到本市番禺区市桥街桥东路人民医院旁的公共汽车站附
    2023-06-11
    469人看过
  • 尉冰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6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尉冰,男,现年19岁,汉族,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文化程度高中,住陕西省西安市(均自报)。因本案于200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尉冰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2004)越法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尉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5月1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尉冰窜至本市广州火车站广场公共汽车站处,乘被害人蒋小萍不备,抢走其佩戴着的一条带坠黄金项链(重17.54克,价值2473元)。被告人得手后在携赃逃离现场过程中,被人赃并获
    2023-06-11
    313人看过
  • 谢鹏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9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鹏,曾用名谢云,化名谢超,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贵州省习水县永安镇润安村新房子组。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鹏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7月22日作出(2004)越法刑初字第6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谢鹏于2004年5月5日中午1时许,在本市环市西路天马大厦门口附近,乘人不备夺走被害人邓丽斌佩戴的1条铂金项链(重3.09克,价值1128元),后被告人谢鹏被人赃并获
    2023-06-11
    88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抢夺罪立案初期多长时间,抢夺几天立案,抢夺案件终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4
      抢劫罪的立案时间一般为三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抢劫罪和抢夺案的区别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29
      1明确抢夺罪与抢劫罪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别,是准确认定两种犯罪的基础。根据刑法的规定,两罪具有以下三个区别:(1)行为方式不同。抢夺罪限于乘人不备或者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抢夺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胁迫,以及携带凶器抢夺和在聚众“打砸抢”中抢走或砸毁财物;(2)主体的年龄要求不同。抢夺罪的主体要求是已满16周岁。而抢劫罪只要年满14周
    • 抢夺案有机会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7
      符合如下如下情形,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
    • 如何定刑抢夺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7-05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主张债权可不可以抢夺财物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6
      应合法主张债权,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