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筹划是税收筹划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是跨国纳税义务人为维护和实现其最大经济利益和业务,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和漏洞,以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减轻国际税负的行为。它与国际纳税人采取种种隐蔽的非法手段进行的国际逃税(偷、漏税)活动,有着本质的不同。
1.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
区别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是跨国税收筹划中必须关注的极为重要的问题。
(1)无限纳税义务
无限纳税义务,其对象通常是这个国家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指一个纳税人向一国政府不仅要缴纳其从该国领域范围之内取得收入的所得税,而且还要缴纳其从该国领域范围之外所取得收入的所得税。
(2)有限纳税义务
有限纳税义务,通常是这个国家的非居民,是指一个纳税人只须缴纳其从该国领域之内所取得收入的所得税。非居民对收入来源地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对收入来源地的认定标准,各国税法有具体规定。我国税法对收入来源地的认定标准是:
①对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解释,以是否设有从事营业的机构场所为准。
②对各项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的解释,以投资的实际运用地为准。以股息为例,其是指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和分享的利润。
⑧对劳务报酬所得来源地的解释,以提供劳务的所在地和从事受雇佣活动的所在地为准。
2.自然人居民认定标准
世界各国对“居民”的认定标准,规定不尽一致。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按规定纳税;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只就其从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通常,各国通行的自然人居民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
(1)意愿标准
也称法律标准。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有居住主观意愿的,即为该国居民。也就是说,凡在一国有不定期居住意愿,并依法取得入境护照、移居签证和各种居留证明的外国侨民,都属于该国居民,该国政府都有权对其自世界各地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如美国、荷兰等国家都有这样的规定。
(2)住所标准
也称户籍标准。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拥有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居所的,即为该国居民,该国政府有权对其来自世界各地的所得进行征税。凡是住所在本国境内的,均为本国居民,从而要承担本国的无限纳税义务。
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德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德国规定,在住所和习惯性居所两项中,只要有一项存在,就足以构成个人的纳税住处而成为德国居民。其中“习惯性居所”规定,只要个人在德国逗留3个月以上,便被视为在德国拥有习惯性居所,从而被认定为德国居民。英国规定,凡在英国拥有住宅者,不论其居住时间长短,只要在纳税年度内曾在英国停留,就应当确定为英国居民。
(3)时间标准
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居住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即为该国居民,该国政府有权对其来自世界各地的所得进行征税。采用时间标准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国家相对较多,如英国、德国、日本、法国、印度、瑞十等。
各国在采取时间标准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关于居住时间或期限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不尽一致。如英国、德国、加拿大、瑞典等规定居住达到183天,即为该国居民;美国、日本、法国等规定居住达365天以上者,为该国居民。
3.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条件
在现代国际社会中,由于国家之间很难在税法及税收制度上实行完全一致的内容和标准,从而使国际纳税人拥有选择纳税的条件和机会。当国内税负标准高于有关国家税负标准时,国际纳税人就会利用这些差异设法回避国内纳税义务;而当有关国家税负标准高于本国税负标准时,国际纳税人又会采取截然相反的措施。
总之,国际纳税人一旦拥有选择纳税的权力和机会,就会采取避重就轻的纳税抉择。一般来说,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
(1)各国税制结构的差别。
(2)各国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
(3)各国税基范围的差别。
(4)各国税率的差别。
(5)税收优惠措施的差别及避税地的存在。
(6)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别。
(7)征收管理水平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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