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妥善处理宗教经租房产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51:08 329 人看过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县民族宗教办公室(科):

在城市建设和危房改造中,发现有开发建设单位将宗教房产按公房处理对待,拆除前未与宗教管理部门联系商洽,宗教团体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宗教界人士反映强烈。为杜绝此类现象,现重申《关于禁止擅自拆除寺庙、道观、教堂及附属房屋的通知》(市房字[85]第039号、京宗字[85]第008号):“为利于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今后凡遇有拆除宗教房产时,必需先与宗教事务部门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房管部门经租的宗教房产不能按公产处理。凡遇有需拆除宗教经租房产的开发项目,必需事先与政府宗教管理部门联系,商谈补偿事宜后再办理有关手续。对已按公产处理的宗教经租房产,应逐一清理、核对,通知开发单位按有关政策给予补偿。

特此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12: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房相关文章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代管房产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91)9号和建设部建房(1992)44号文件精神,妥善做好代管房产的处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一、加强代管房产的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改、调拨或转让代管房产。同时,要对本地区的代管房产进行全面清理。对统管和单位自管的代管房产的使用性质、房屋拆改情况及征用、拆除、有价调拨的代管房产收费情况等分别登记造册。二、今后涉及代管房产的处理必须报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审批,不得擅自处理。三、为有利于代管房产的处理工作,凡征用、拆除、改建的代管房产(含代管归公和单位自管的代管房产),一律收取房价款。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收取。不交房价款的,不得颁发产权所有证和土地使用证。对已征用、拆除尚未交房价款的,亦按此追缴。四、收缴的房价款统一由市落房办专项存入银行,作为处理代管房产的经费,专款专用。五、根据中央政策规定,
    2023-06-10
    468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安居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现将北京市安居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贯彻执行。一、关于安居工程用存量房屋抵押登记问题:(一)办理存量房屋抵押登记,抵押当事人应按房地产抵押登记规定,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件及有关相应文件后,由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二)存量房屋抵押登记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应并案办理。抵押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登记部门可以在先确定抵押房屋占地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予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再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证中注记房屋抵押情况。二、关于安居工程用第三人提供的房屋抵押登记问题:(一)第三人提供房屋为安居工程的债务人担保,抵押当事人应按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相应文件后,由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二)第三人提供房屋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应由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第三人)、债务人共同签定。合同中应有抵押人与债务人之间权
    2023-04-22
    89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的说明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日下发的《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在执行中,一些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了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下列案件,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1.房屋产权的继承、赠与、析产纠纷;2.离婚、赡养等纠纷涉及房屋产权分割与使用的;3.申请调处的房屋纠纷当事人一方不在本市的;4.因拆迁发生的房屋纠纷;5.自管公房单位与毗邻各方发生的纠纷;自管公房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发生纠纷一般的由本单位行政解决,与非本单位职工发生的纠纷由人民法院受理;6.直管公房单位与住户间的房屋纠纷(住户欠租、转租、转借、空闲、改变用途、拆改或强占公房等),经主管房地产管理局做工作无效的。二、法院与房地产管理局的协调问题。1.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调处房屋纠纷中,对少数情况特殊的纠纷,可与当地法院协商后,通知申请人直接向
    2023-06-10
    494人看过
  •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兴办职
    各区、县工会、民政局、工商局、地税局,各局、总公司工会,各基层职工消费合作社:为了更好地贯彻全国职工消费合作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领导、规范行为,促进职工消费合作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性质职工消费合作社是为解决职工基本消费需要,职工自己组织起来,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群众性互助合作事业,是一项公益性、福利性的互助互济活动。二、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办社原则各级工会应本着“自愿组合、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社员受益、扶贫解困”的原则,从各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实行社员合作制,优先吸收下岗职工和困难职工,通过“社员出资、集体购买、自我服务、社员受益”的形式,服务职工、让利职工、维护职工的利益,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条件,特别是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三、职工消费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北京市总工会可牵头成立北京市职工消费合作总社,负
    2023-04-22
    350人看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
    发布部门: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发布文号:京地税征[1998]508号为了逐步实现发票开具管理规范化,加强税源监控,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减轻道路交通和乘客等候所带来的负荷,方便市民出行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逐步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通知》(建成〈1998〉86号)和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出租汽车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一、本市出租汽车逐步推广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税控计价器的机型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确定。税控计价器的提供厂家和更换使用出租汽车运营单位分别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负责确定。二、安装使用税校计价器的出租汽车运营单位和承运人,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及北
    2023-06-07
    292人看过
  • 北京市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号:京地税营[2005]279号发布日期:2005-6-8执行日期:2005-6-8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国土房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价格的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一、普通住房标准依据(一)2005年6月1日以后,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京建住[2005]528号)文件规定执行。(二)凡在2005年5月31日(含)以前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契税按原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但二手房交易
    2023-06-07
    64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京政发〔1992〕35号文件精神,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1992年7月起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率和单位交存率均按1%—10%掌握(交存率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到1997年达到10%。单位交存资金的来源,由各单位自筹解决。目前有困难,条件不具备的单位可以缓建。二、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按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规定的工资总额项目确定。
    2023-06-10
    133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现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程序(试行)一、受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公告》确定的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的分工向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申请用地登记,领取《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表》及填表说明一份,领表人在《外商投资企业领表登记簿》上签字。用地单位自领表之日起10日内将填报的登记表和有关文件送回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并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文件收件单》。二、初审: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对填报的登记表及有关文件进行初审,并按土地使用费标准规定的土地用途分类,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册》。租用饭店、写字楼的外商投资企业单独分类,并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册》。三、发放申请审批
    2023-06-10
    304人看过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经委关于转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计委)、财政局、环保局、经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排污费征收工作,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排污费征收工作。二、对于一个排污者的排污口分布在不同区、县的,其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三、对于两个以上排污者共用一个排污口且无法区分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种类和浓度的,可以由共用设施及排污口的管理人代理各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因排污者改制、合并、分立、改变名称等导致排污申报登记的排污者与现有排污者不一致的,应当由现有的排污者负责缴纳排污费。原排污者被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由承包人或者租赁人负责缴纳排污费。建设施工超标噪声排
    2023-04-24
    67人看过
  • 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粮油供应帮困卡票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粮食局、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市粮食局等六部门《关于实施城镇低收入居民粮油供应帮困措施的通知》(京民救字〔1996〕402号)精神,为做好粮油供应帮困卡票(以下简称帮困卡票)和有关票据的收缴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帮困卡票由北京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区县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及核准章有效。二、国营定点粮店承担粮油供应帮困任务,区县粮食局提供定点粮店名单,由区县民政部门指定粮店供应。三、区县民政部门向同级粮食部门提供已领取帮困卡人员花名册,指定粮店按花名册凭有效的帮困卡票供应粮油。四、帮困卡每户一卡每人每月一票,每票20元当月一次性使用,不找零,不兑换现金过期作废。所购粮油款超过票额时,差额部分由购买者用现金补足。五、帮困卡仅限在指定的国营定点粮店购买大米、面粉、食油及粮油制品等。六、国营定点粮店,要备足指定商品做到不断档、不脱销并做好服务工作。七、指定粮店售粮收回的帮困票据应
    2023-06-09
    266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土地执法结果提出的建议,市房地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的意见市人民政府:1996年9月召开的全市土地执法检查动员会议,要求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来的土地执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清查1993年至1995年各类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问题。据土地变更调查统计和土地执法检查初步汇总;在此期间,全市非农业建设各类违法占用耕地约十多万亩。违法行为主要是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审批、以耕(地)报非(耕地)和未批就占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评议意见》中提出的处理建议,我们会向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政府农林办等有关部门研
    2023-06-10
    199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物价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委托人和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经资质审核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协商定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由北京市物
    2023-04-22
    309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转制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房地局、市房地局直属公房管理单位: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房管机构转制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24号)和我市建立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转制资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区县所属房管机构出售直管公房取得的售房收入扣除公共维修基金(售房收入的30%)后的出售收入应全部纳入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公共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仍按照北京市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市区县房地局应将所属房管机构收取的直管公房的出售收入于每季度末之前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填制“一般缴款书”,分别就地缴入市、区县级金库。三、转制资金从纳入市、区县“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的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中列支。各区县房地局应将所属房管机构的企业改革方案连同转制
    2023-06-10
    422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经研究,现就《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核定的营业场所为准。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二、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执照为准),其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可以独立使用,并在此长期居住,单独立户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房屋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其共有人不在拆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独立使用,或者没有单独立户的,只给予所有权补偿。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市房地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条关于对长期居住自建房的居民补偿的规定的适用条件为:(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
    2023-04-23
    53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房
    词条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公房
    相关咨询
    • 北京市政府关于房产继承是如何的呢?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27
      北京市政府关于房产继承要办理以下手续:办理住房继承过户,需要继承人首先取得继承公证书。然后凭公证书和死者名义房产证,契税证明,土地证,死者死亡证明和婚姻情况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继承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
    • 北京市民政局房产管理所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01
      孩子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所以对于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等子女抚养的问题我国法律是做出明确规定的。即便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依然要依法抚养子女。
    • 北京市教育局经营范围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20
      具体经营范围有:1.教育信息咨询;文化交流策划;教育科技研发;武术指导咨询。 2.教育信息咨询,音乐器材销售。 3.教育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计算机软硬件技术服务,庆典活动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国内广告制作,办公文化用品、日用百货销售。 4.教育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人力资源信息咨询(以上凡涉及许可的项目均凭许可证经营)。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六条具体内容是什么容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05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 北京市新北京人公租房的政策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28
      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