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延误航班必须补偿如果你遭遇航班延误,将得到航班公司的补偿。民航总局从本月起实施的一项政策要求,航空公司必须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此前出台的补偿指导意见,由于不是硬性规定,经常有乘客投诉拿不到应得的补偿。航班延误补偿100元至200元针对航班频频延误而乘客又拿不到赔偿的情况,民航总局于今年7月出台《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以下简称《延误补偿》)的政策,确保乘客在航班延误下仍然能够拿到补偿。北京首都机场率先试行数月后,新规定于本月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此前,民航总局曾于2004年出台了《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延误补偿意见》,指导各个航空公司,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标准。由于不是硬性规定,有的航空公司在执行时打折扣。《延误补偿》要求,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必须给予乘客补偿。
国家民航局关于下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名称]:国家民航局关于下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国家民航局
[颁布文号]:民航局发[1992]187号
[颁布时间]:1992-3-18
[执行时间]:199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航各管理局、航空公司、首都、虹桥国际机场、省(市、区)局、航站:
根据民航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以民航局发(1992)第20号《关于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要求,经财政部同意,我们制定了《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
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是根据一九九0年国务院第125号总理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和国务院国阅(1991)144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物价局、民航局以民航局发(1992)20号《关于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中的规定拟定的。
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是国家为了改善民用机场的安全设施,对机场实施全封闭式管理,保障机场和飞行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经批准向乘坐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征收的一种专项管理建设费。
三、根据有关规定,此项收费不作为民航企业的业务收入。免交营业税、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等一切税赋。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在财务管理上视同专用基金管理,专款专用。
四、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由民航各机场(含省(市、区)局)负责向本站始发的旅客征收。征收范围按民航局发(1992)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民航直属企业按规定征收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实行全额由民航局集中管理,计划使用的管理办法。除首都、虹桥以及体改后的白云(以下称白云机场)机场直接将该项费用上交民航局外,其余各机场征收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应通过省(市、区)局汇总上交地区管理局,管理局负责向民航局办理交款事宜。
六、机场管理建设费实行按月上交。即航站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上交到省(市、区)局,省(市、区)局汇总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上交到地区管理局,管理局和首都、虹桥、白云机场于月份终了后20日内上交到民航局。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此款。
七、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实行按规定范围计划使用。
1.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使用范围是:机场围栏及巡逻道路的修建(不含新建、迁建机场),安检、消防设备、设施的构建、更新和改造,安检、消防建站和配套用房的购建,紧急处置飞行安全和监控设备、设施的购建,反劫机、炸机和防暴设备、设施、装备的购建,其他民航局特别批准的机场安全建设方面的项目。
2.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实行按计划管理的办法。各单位使用机场管理建设费,都要将项目计划,按照民航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审批程序上报民航局,局有关部门审核后,以民航局名义批准下达使用计划。
3.民航任何单位不得将此专款用于民航局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项目。各级财务部门必须严格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八、在民航使用的会计科目中增设“457应交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核算机构管理建设费的征收和上交情况。在“501专用基金”科目下增设“机场管理建设基金”二级科目,核算机场管理建设费的使用和留存情况。
九、各单位应按民航局的规定,对机场管理建设的征收、使用和结存情况编报年度财务预、决算报表。有关预、决算报表的格式另行通知。
十、各收费单位应向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收取外汇人民币。同时要按规定办理结汇手续,结汇后的上报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一、地方政府管理的机场按规定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由机场按当地政府的规定管理和使用,每年按规定报送的预、决算同时抄报民航局。
十二、本办法从今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各项内容由民航局财务司负责解释。
鉴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将从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开征,因此,一九九二年当年的使用计划请于今年六月三十日报送。
《民航总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除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航班不正常情况下的服务工作之外,还应根据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航空公司应根据并尊重旅客本人的意愿和选择,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为避免进一步延误影响后续航班和旅客,防止空勤人员疲劳驾驶形成飞行安全隐患,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取登记、信函寄回等方便旅客的办法完成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方法和方案由各航空公司在此框架下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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