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途中以及在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如学校并无管理不当、无过错的,学校将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刚刚由市教育部门完成起草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下称《条例》草案)中,规定了学校可不对校园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的8种具体情况。记者昨天获悉,该《条例》草案已被送交市法制局审查。为广泛征求市民和有关机构的意见,市法制局已将该《条例》草案配合问卷放在了官方网站上,市民可登录http://fzj.sz.gov.cn/发表看法。去年我市召开“两会”期间,不少委员就提交了加快校园内外安全立法进程的提案,我市的校园安全管理立法由此被纳入议事日程,并由教育部门负责具体的草案起草工作。在《条例》草案中,幼儿园被详细列入草案所指称学校的范围之中。草案还规定了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应负责任的9种情形、不须负责的8种情形、由学生监护人负责的3种情形,同时对学校周边地区的安全管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据了解,该《条例》草案将由有关部门多方征求意见和建议、审查并修改完毕后,再提交人大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正式成为特区立法。
立法背景
去年我市“两会”期间政协委员们的提案显示,深圳市目前有各类学校400多所,在校学生达60多万。由于学校所处的周边环境、内部条件、生源的结构等差异,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安全隐患。由于学生受到意外伤亡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来界定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承担多少责任等,往往只能根据事故发生地来判断学校及老师的责任。发生在校园内或者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事故,学校就要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现在,在出现学生意外伤亡中,有的学校也出现学生和家长伤害老师的事件。这些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
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委员们建议加快校园安全立法,落实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责任,对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明确界定,对校园内外危及师生安全及教学秩序的行为予以遏制和打击。
声音
近几年,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据媒体报道,目前意外伤害已成为中小学生的头号杀手,而因校园伤害事故导致家长和学校为赔偿对簿公堂的报道也屡屡见诸报端。昨日,本报记者就《条例》草案的出台采访了一些律师和家长。本报近日也将开通热线就该草案进行讨论,读者可拨打电话83518741或发邮件至jntongl@soh.com发表看法。
王律师(广东闻天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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