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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