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2)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本》和《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划要求,禁止采用国家、省、市已列入淘汰名录的生产工艺和设备;3)选址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做到布局合理;4)在城市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化教育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设立工业项目,严格控制餐饮娱乐服务业的建设;5)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的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计划限制之内;6)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海边浴场等区域,不得建设有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景观的项目;7)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危险废物处置、化工、进口废塑料综合利用等七类重点污染行业统一进定点基地;8)沙河、紧水河、稿树下水、马嘶河(龙溪水)等支流和东江惠州博罗段江东、榕溪沥(罗阳)、廖洞、合竹洲等直接排往东江的排水渠流域内,禁止新建和扩建造纸、电镀、制革、印染、发酵酿造、规模化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重污染项目。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领取结果
1.申请。申请人向博罗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核查。受理后,环保审批部门人员组织现场核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查决定。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领取结果
1.申请。申请人向博罗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核查。受理后,环保审批部门人员组织现场核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查决定。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博罗县城商业西街水西新城社会服务中心D厅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存在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流域和行业,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或者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1996年)
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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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相关条文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22环评机构应当建立其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编制委托合同、审批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原件、公众参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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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49条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22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已申报所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在申报的环评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的相关管理规定由部另行制定。本办法所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是指在注册的环评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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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7条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22环评机构应当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下列机构不得申请资质:(一)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二)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三)受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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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11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的相关内容:(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二)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机构名称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