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且书面合同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为惩罚这种不规范用工行为,所以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终止劳动关系的界定
订立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既然建立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律行为,那么,终止劳动关系也必须依法办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受法律调整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既然建立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律行为,那么,终止劳动关系也必须依法办理。
各家媒体对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总务经理兼工会主席唐小东解职一案做了很多的报道。但笔者认为,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看,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对其总务经理兼工会主席唐小东所做的处理究竟是解除职务,还是解除劳动合同,或是予以开除?各家记者用词不尽相同,说法不一。笔者这里用了“解职”一词,其实也是似是而非的。解职可以理解成解除了唐小东的总务经理的职务,也可以理解成是解除了唐小东的“工职”即解除了职业关系。其实,从法律意义上说,开除、除名,辞职、离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所有这些在我们一般的理解中,似乎都是一回事。但是,这些用语的法律意义有所不同,尤其是在仲裁或诉讼的程序中,这些不同对于争取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在法律上澄清这些术语,特别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界定,是极其必要的。
第一,解除职务,是企业管理的权限。依照《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有责任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职工奖惩制度、经理人员管理制度、公司守则等等都是企业的最基本的管理制度。对于那些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领导人员,根据其业绩及过失情况给予奖励和处理。关于对担任一定职务的领导人员予以行政处理,完全是企业自主权的范围;当然被处理的人员依照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具有申辩的权利。凡属于这样的企业自主权范围内的行为,法院一般是不受理的。如果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仅仅是对唐小东作出了“解除总务经理职务”的处理,依法唐小东不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理,如果一定要走仲裁或诉讼程序,诉讼请求应当集中在违法或违约“变更”劳动合同关于岗位的规定提出主张。2003年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解除其总务经理职务、责令唐小东居家思过的决定,是明确的“解职”。海淀区工会及劳动行政部门与公司协商交涉,公司决定撤销处理决定。这是最佳的解决方式,但这不是司法程序。
第二,开除、除名也是企业对职工的一种具有行政性质的处分或处理。但是,这两种情况要受到法律控制,即必须依法处理,引起争议则纳入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处理。开除和除名不能仅仅依据企业自有的规章制度,还必须依照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作出处理决定方为有效。开除和除名的性质也是不同的。开除是企业对职工的一种行政性的处分,是《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八项处分之最严重的一种。开除就意味着终止了劳动关系,这也是一种剥夺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因此,如果由此而发生纠纷,视为劳动争议,需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除名也是一种剥夺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但是,除名不是对职工的行政处分而是一种专门性的处理。开除的实体要件一定是职工有错误的行为且情节严重;除名则只是针对那些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旷工30天者作出的专门性的处理;旷工的理由不是免除处理的充分必要条件。辞职和离职与开除、除名又不同,虽然这两种情况也是在《职工奖惩条例》中作出的规定,但是,这两种行为都是以职工方为主动,企业只能根据这样的事实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三,解除劳动合同则是指劳动关系依法提前终止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依法作出决定而不能任由企业自主裁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就是对解除劳动合同要件的具体规定。概括起来包括三个层次:职工与企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单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又分为三个层次:即职工有过错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有原因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履行法定程序裁减人员。职工单方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两个层次:即职工履行法定程序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和职工无过错而单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无论是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还是职工单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都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无论因为什么原因或依据《劳动法》的哪条规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都必须依法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也是单方面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无条件程序规定;其根据就是修改后的工会法。《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劳动合同,要求重新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终止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依据约定劳动合同失效,劳动关系不复存在;另一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不复存在。一般而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最普遍常见的,也有约定条件终止的情况。
综上所述,终止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况有很多,依照法律之规定其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也都不尽相同。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具体要求,提出自己的仲裁或诉讼请求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对唐小东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分析,如果仅仅属于解除总务经理职务的问题,最好的办法还是要通过上级工会或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予以解决。如果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企业必须在解除其劳动合同前将理由通知工会,因为此案涉及的正是工会主席本人,所以,可以由工会委员会组织的名义提出不同的意见。很显然,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将解除唐小东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本企业工会。依据程序法优先适应于实体法的法律原则,此案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企业都将败诉
《劳动法》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未予经济补偿
234人看过
-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435人看过
-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
403人看过
-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119人看过
-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
334人看过
-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
246人看过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j的行为。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更多>
-
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03按实际情况,只要能证明现在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符合经济补偿的情形的,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事实劳动关系终止员工有经济补偿金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3-07-181、按实际情况,只要能证明现在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符合经济补偿的情形的,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金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28按实际情况,只要能证明现在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符合经济补偿的情形的,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211、按实际情况,只要能证明现在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符合经济补偿的情形的,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