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异地工伤认定在哪里赔偿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本条可以看出,工伤保险不仅可以本地参保,异地也可以参保。
二、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异地劳务派遣员工工伤待遇执行何地政策却规定得不够明确。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条规定对异地用人工伤赔偿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因此,既然在未参保的情况下异地用人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异地派遣也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获得工伤待遇赔偿。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用工单位的有关标准,可按照用人单位的标准获得工伤待遇。
综上,异地劳务派遣员工工伤待遇赔偿争议中,已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按参保地的法规政策进行工伤待遇支付;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法规政策进行工伤待遇赔偿,但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待遇标准高于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高标准执行的,应从其约定。
在工作期间于异地遭受伤亡的劳动者可以向单位要求赔偿,前提是开具工伤证明书,并在在职期间自己持续缴纳社保且公司加以补贴的才有资格领取,另外,劳动者工伤期限最好不要超过三个月,不然可能面临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威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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