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02:50:16 280 人看过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综合上面所说的,出租土地造成合同违约的话,那么就需要及时的处理,而对于处理的方式就可以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好的就可以走法律的程序,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其目的性就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

一、合同履行是适用诉讼时效吗

合同履行一般适用于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合同履行的原则如下:

1、适当原则。适当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4、情势变更原则。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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