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北京市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1:27:04 94 人看过

发布部门: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有关精神,特制定我市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

为加强国债券管理,健全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请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并在实施中总结经验,报告市财政局。

一、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已兑付的国债券、发行剩余的国债券以及经财政部批准后委托地方代为销毁的国债券。

二、北京市财政部门国债券根据情况需要销毁时,由市财政局报告财政部,收到财政部签发的销毁通知书后集中组织销毁,其它任何部门无权自行销毁,我市不设销毁分点。

三、整点、复点、打洞

(一)财政部门对准备销毁的国债券要认真进行整点、复点和打洞处理。

(二)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业务的经办单位(以下简称经办单位),在国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结束后,应对已兑国债券进行认真的整点,整点要求如下:

1.检查全部已兑国债券是否到期、每张券面是否加盖了付讫戳记。

2.鉴别待销毁国债券的真假,查验有无涂改挖补和残破污损。

3.检查无误后,要按已兑国债券的种类、券别、发行年度,每一百张一把,平铺捆扎,每把捆条上必须加盖经手人名章。十把一捆,以双十字捆扎并加封签,封签上加盖经手人名章(残破污损的国债券要单独捆扎存放)。凡经过整点的债券,要做到捆扎牢固、整齐、印章清楚。

4.经整点后的已兑国债券要装袋封存,袋口捆扎结扣处必须加封签。袋外要贴标签,注明所在财政局及经办单位名称、债券名称、发行年度、券别、捆数、总金额和封袋日期,并加盖经手人名章。

5.待销毁国债券经整点装袋后,经办单位要妥善保管,根据指令由两个区、县或部门互点后上交市财政局指定地点。

6.各互点单位对经办单位的已兑国债券必须全部复点,并按上述整点要求的各项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较多应责成经办单位重新整点,同时上报市财政局。

7.复点工作结束后,应即填制“清点情况记录表”一式三份,加盖区、县财政局(部门)公章及组织清点部门的负责人名章、复点人名章。一份留存清点部门,一份留存复点部门,一份与待销毁券一起上交市财政局。

(三)发行剩余的国债券,凡未开箱,封签完好,经过验证后可免开箱复点。虽已开箱,但内包装未拆,封签完好,经过验证后也可免于拆包复点,但应严格核对数量,防止差错。对于免于复点的国债券可不做打洞处理。对拆箱、拆包后的债券,要一律按照已兑付国债券的整点、复点、打洞规定程序处理。

四、其它有关事项

(一)各级财政部门在今后工作中如发现误付未中签,涂改、挖补的国债券,须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查处理,万元以上要报市财政局处理;在兑付、整点、复点、抽查中如发现伪造券,确实无法查找,可比照伪造人民币的办法处理,并要迅速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逐级上报市财政局。

(二)上级财政部门如发现经办单位报来的清算兑付国债券本息款与已兑国债券不符,应退原经办单位重新处理。

(三)待销毁债券在整点、复点、抽查、打洞、运送、销毁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必须有三人以上在场,全体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应对每个具体环节严格把关,建立交接登记制度,严防发生事故。

(四)有关国债券抽查、运送、销毁及公证、监销等事宜由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附:财政部门国债券清点情况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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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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