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向这些法院提出抗诉,只能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抗诉报告书》,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是否抗诉,由接到请求的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
第四百零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四百零七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初审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第四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四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一十条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检察院抗诉再审的问题
81人看过
-
检察机关抗诉再审
69人看过
-
再审驳回后检察院抗诉时效
337人看过
-
检察院向法院抗诉后多久再审
149人看过
-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是否必须再审
276人看过
-
检察院一审没抗诉,重审维持原判检察院会抗诉吗
490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
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检察院提出再审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5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开庭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将裁判结果告诉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拟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
-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一定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2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由此可知,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必然能够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人民法院不得驳回抗诉。
-
试述人民检察院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异同。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6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有何异同答:审判监督程序同第二审程序就其目的而言,都是为了审查纠正判决和裁定的错误,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程序。其主要区别在于:(一)审理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是对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审查,而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包括已执行完毕的)进行审查。(二)提起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是根据当事人(除被害人外)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近亲属、辩护人提起的上诉或同级人
-
检察院二审抗诉程序及预防审判的程序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11第一百八十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第一百八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检察院抗诉再审的问题广东在线咨询 2021-05-07在我国,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很少有让检查机关参与不涉及公共利益案件的民事诉讼,因此,检查机关抗诉再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特色。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机关抗诉的条文共有6条,因此检查机关提起抗诉再审的主要特点是:1、抗诉事由法定,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的一项或多项事由;2、抗诉机关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