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一、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购买选择权
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限内,买受人应当作出对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买受人对标的物购买与否享有选择权,他人不得干涉这一权利。意思表达的方式没有特定的要求,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口头认可指买受人向出卖人直接表达对标的物认可的意思表示。书面认可指买受人以书信、传真、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表示认可标的物。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即使你没有表示想要购买的意思,法律上也将会认定为你要购买:
1、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标的物既不表示购买,也不表示拒绝购买,视为同意购买。如果买受人在试用期限届满后仍在保持沉默,那请履行付款义务。
2、买受人对试用买卖的标的物支付了部分价款,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视为同意购买。
综上,无论买受人明示同意购买标的物还是默示视为同意购买,买卖合同都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合同。
二、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在买卖合同中,多少会遇到买卖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的问题,原则上是由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一方负担意外灭失风险的后果。在标的物试用期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都由出卖人负担。解释这一问题,就又要回归到试用买卖合同的本质,虽然标的物试用期间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但合同并未生效,买受人并没有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即标的物的所有权还是出卖人的,因而由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出卖人负担意外灭失风险的后果。
但由于在试用期,标的物在买受人的控制之下,若由于买受人的原因造成标的物的毁损和灭失,则买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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