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08 23:11:08 195 人看过

齐政发〔201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齐齐哈尔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现与有关要求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明确建立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从2012年3月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按规定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到2013年上半年,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用工备案制度普遍建立,使我市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体系基本形成。

三、切实做好用工备案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用工备案制度工作,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用人单位进行用工备案的主动性。对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理顺职能、整合资源,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由负责劳动关系工作的科室配备专门人员以及必要的设备,同时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和用工备案工作,为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切实做好用工备案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加强对各县(市)、区的指导、督查和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就业和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保经办部门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内部各项涉及用工备案、登记工作的相互衔接,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备案。要在组织力量搞好调查摸底,掌握辖区用人单位户数及现有劳动用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数据信息全面、准确、规范、统一的要求,为每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台帐,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

四、全力搞好用工备案服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效能建设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优化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设立必要的工作窗口和联系渠道,充分利用已有的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等现代化手段,提供系统操作指南和制式表格下载服务,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登记提供便捷的服务。结合2011年中小企业调查统计工作的开展,采取提前通告、上门服务、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用工备案。要建立劳动者信息查询举报渠道,劳动者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直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等情况。对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用人单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社会保险登记或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核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额、结算保险待遇时不再提供劳动合同,应根据办理相关业务的需要,出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对应职工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附件4)、《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附件5)、《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附件6)、《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职工名册》(附件9)。在核发《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以用工备案系统中备案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数为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市所有用人单位要在2012年7月1日前,登录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系统,完成用人单位和职工基本信息的录入工作,然后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区域隶属关系,到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2012年6月30日前,可以持劳动合同或用工备案手续办理劳动保障相关业务,从7月1日开始,逐步实现信息联网,未办理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将因为无该企业信息而无法办理其他业务。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齐齐哈尔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和原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县(市)、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用工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县(市)、区所属用人单位及在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备案;个体经济组织到所在街镇乡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第五条劳动用工备案的主要信息:

(一)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经济类型、行业类别、用人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等;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工种、身份情况、参加工作时间等;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等情况;

(四)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工资支付等情况;

(五)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包括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情况。

第六条用工备案实行《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手册》样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附件12)。

《手册》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管。《手册》是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事务的重要依据,《手册》记录的内容不得涂改。

《手册》每年复核一次。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份前将上年度用工情况如实填入《手册》,报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复核。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手册》内容核实无误后,加盖“合格”章,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并将有关工资收入分配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信息录入到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

第七条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动备案和注销备案。

第八条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手册》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次备案。

现有用人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到辖区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新招用员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和用工备案手续。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办理初次备案时,应当向用工备案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鉴证名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

(四)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五)上年度劳动统计报表、财务决算报表、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上年度部分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据、劳动合同管理台帐等材料。

第十条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初次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导入或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并核发《手册》,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变动备案:

(一)新招用人员或调入人员;

(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

1.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延;

2.劳动者辞职或调出;

3.劳动者被除名、辞退、开除等;

4.劳动者死亡;

5.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等;

6.其他应当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劳动者退休;

(四)其他应当进行变动备案的情形。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自招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2份(附件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3份(附件4);

(二)文艺、体育等单位招用未成年劳动者的,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审批件。

(三)招用失业人员,须持劳动者本人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和备案登记表;

(四)招用应届或毕业二年以内大学生的,需持毕业证或报到通知书(毕业二年以上的须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招用外国人的,需要提供其本人护照、《外国人居住证》;

(六)调入劳动者,须持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备案登记表(有效期为一个月);

(七)劳动合同书;

(八)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档案各存1份,作为其计算工龄、办理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依据或者证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附件4)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新调入人员,应当于调入之日起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于30日内办理完毕用工变动备案手续。办理变动备案时,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调动手续;

(二)本人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和备案登记表(附件7、8);

(二)劳动合同书;

(三)劳动合同鉴证名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已招用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期已履行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已鉴证的续签劳动合同文本;

(三)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3份(附件3)。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毕用工变动备案手续。办理变动备案时,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劳动者辞职申请或职工调动手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决定和送达手续;

(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裁员意见书;

(三)已鉴证的劳动合同文本;

(四)加盖公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3份;

(五)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4份;

(六)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职工名册2份(附件9)。

第十六条劳动者退休时,劳动保障部门在为劳动者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同时,直接办理用工变动备案。办理变动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供职工档案、《退休审批表》和《退休人员审批汇总表》。

第十七条对已办理完毕初次备案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其提供的用工变动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组织机构代码、劳动合同内容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原件、复印件1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原件;

(三)法人代表变更后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

(五)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3份(附件4)。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注销备案:

(一)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用人单位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因合并、分立解散或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发生注销情形时,应当自注销之日起7日内,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手续。办理注销备案时,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或吊销手续;

(二)已鉴证的劳动合同文本;

(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五)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职工名册。

第二十一条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用工注销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收回《手册》,并在《手册》上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加盖“已注销”章。

第二十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固定经营活动的外地用人单位,应当到与注册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到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提供真实的用工备案信息。

第二十四条用工备案管理部门为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应当即时受理,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结。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备案时所提供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予以补正;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劳动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1.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登陆注册方法及流程

2.《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有关说明

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

4.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

5.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

6.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

7.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8.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9.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职工名册

10.《劳动用工备案手册》核发情况管理台账

11.《劳动用工备案手册》注销情况管理台账

12.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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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9日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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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政局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苑开发区龙沙区政府机关楼电话:0452-8070191建华区婚姻登记处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电话:0452-2565477铁锋区婚姻登记处地址:齐齐哈尔市龙华路电话:0452-2144081昂昂溪区婚姻登记处地址:齐齐哈尔市头道街电话:0452-8325878富拉尔基区婚姻登记处地址:齐齐哈尔市和平大街125号电话:0452-6884012碾子山区婚姻登记处地址: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政府楼电话:0452-6673516梅里斯达翰尔族区婚姻登记处地址:暂无数据电话:暂无数据龙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电话:0452-5842089依安县民政局登记处地址:齐齐哈尔市依安县西南街电话:0452-7013301泰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齐齐哈尔市泰来镇文化路电话:0452-8222850甘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齐齐哈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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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市房产纠纷仲裁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房产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产管理正常秩序,及时处理房产纠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各区范围内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的房产纠纷。第三条市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直接负责龙沙区、铁锋区和建华区的房产纠纷仲裁工作;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昂昂溪区和梅里斯区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区内的房产纠纷仲裁工作。第四条房产纠纷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第二章仲裁组织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亦可根据需要聘请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同等权利。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处理房产纠纷案件,一般应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二人组成,书记员担任仲裁庭的记录工作。简单的房产纠纷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办理。第八条仲裁庭评议案件,实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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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民政局离婚办理时间
    一、齐齐哈尔民政局离婚时间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二、齐齐哈尔民政局离婚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户籍证明;4、近期2寸单人免冠蓝底彩照;5、离婚协议书;6、军人证件;7、军人婚姻证明;8、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三、齐齐哈尔民政局离婚流程1、初审: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双方当事人户口薄原件(或者公安机关开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双方当事人结婚证原件(或者结婚档案)。注:现役军人一方需提供部队开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2、受理: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当事人持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每人两张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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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法规名称】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颁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发文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颁布时间】06-21【实施时间】07-22【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现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孙喆7月3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经市政府决定,将《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在本市范围内免费参观游览政府举办或保护开发的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旅游景点,免费借阅公共图书馆开放的图书资料。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6月21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7月3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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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齐齐哈尔市交通违章网上办理是怎么规定的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27
      1、可以通过邮政代办,客服热线11185;通过12580热线代办;通过公安交警信息网办理等方式处理交通违章扣分; 2、网上办理不支持交警现场处理的违章; 3、网上系统偶有不稳定出现,处理时间较长,一般需要15个工作日; 4、手续费20-4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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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2-26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
    • 齐齐哈尔,人民多少钱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5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 齐齐哈尔处理交通违章齐齐哈尔违章去什么地方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0-03
      1、车辆驾驶执照原件或复印件2、车辆驾驶员驾驶执照原件3、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原件4、现金和银行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法: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也就是说,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通称的违反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2、违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违反交通规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无违规行为或有违规行为,但违规行为与交通事故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