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1 10:30:24 229 人看过

民间借贷如果去法院起诉,那么出借人需要提供欠条等可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有保证人的,出借人只起诉借款人,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被告,但是如果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该将借款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另外,知道借款人是借钱去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这样的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得不到法律保护。

一、法律认定伪造借条内容的标准是什么

借条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内容经过篡改、签字不是借款人本人或者是在没有真实借贷关系下订立的借条等,都是伪造的。发生借条被伪造的情况,受害人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借条无效,对于伪造借条的一方要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人不得伪造或者变造借条,伪造或者变造相当于用虚假的借条去进行诈骗的一种犯罪行为。在民间借贷中,一般借款人都要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以证明借款事实,并就借款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在正常情况下,借条完全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在诉讼中,出借人只要出具了借条,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无特殊情况,应该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

审判实践当中遇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受威逼、胁迫,委心写下借条;

2、赌债,无钱还不得已写下借条;

3、伪造借条,如伪造签名、印章等;

4、借条被出借人拿到后,出借人未实际向借款人付款;

5、在饮酒、吸毒等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

6、对借条的数额、还款日期、利息约定等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假如是被伪造借条的当事人,对虽有自己签名,但对内容存异议,就可以申请内容鉴定,请求三方机构对的内容和签字的时间做出签订,然后根据文字成立的先后顺序及合理性做出中肯的鉴定意见。

二、一般只有有借条能起诉么

不是只有借条才能起诉,没有借条有其它的证据也可以起诉的;

借款人没有借条的,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可以起诉借款人,如果没有借贷关系成立证据的,法院可能不受理起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个人借款协议要注意什么

(一)借条的名称最好不要写成欠条

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避免出现欠条可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要写清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三)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还款到期日之后的两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将利息约定在借条中

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14: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号】法函[2003]46号【颁布时间】2003.09.09【实施时间】2003.09.09【效力属性】有效【效力说明】【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你部2002年12月15日对我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六条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规定》第五十六条不适用于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该类企业破产案件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发(1997)10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根据相关规定向破产企业职工发放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后,不再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予以补偿。二、《规定》第五十六条中“依法或者依
    2023-06-09
    486人看过
  • 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九月十日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
    2023-06-11
    36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若干问题的函
    甘肃、云南、安徽、陕西、辽宁、广东、福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我院先后接到若干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若干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分别提出如下意见,供作参考。(一)关于被判处徒刑未经宣布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徒刑期间,是当然剥夺政治权利还是停止行使政治权利的问题。参照中央选举委员会1953年4月3日“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十五项关于一切在关押的未经宣布剥夺政治权利的已决犯“由于他们在监禁或羁押中,故均应停止其选举权利的行使”的解答,我们认为是停止其政治权利的行使,而不是当然剥夺政治权利。(二)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未经宣布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缓刑期间有无政治权利的问题。参照“解答”第十六项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反革命分子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解答,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反革命罪犯,在缓刑期
    2023-06-11
    33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有较大幅度增加,在破产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解决方案,在解决措施正式出台前,请各高级人民法院立即通知所属法院,务必注意以下问题:一、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必须严格掌握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发[1994]59号文件)及此后的有关文件所确定的试点范围,有关企业破产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及其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不包括试点城市管辖县的县属国有企业,试点城市中的其它企业及非试点城市一律不得适用上述通知的规定,而应严格依照破产法(试行)及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处理。二、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要特别注意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破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处分时,应尽可能采
    2023-04-21
    15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维护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可以决定对一项或者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决定暂缓执行。第二条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执行机构统一办理。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四)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第四条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第三条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同时责令申请暂缓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
    2023-06-13
    19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了一些新的规定。随后,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也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据统计,近几年案件数排在各类行政案件前4位。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民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已经成为当前法院审理案件和化解矛盾的重点难点。为了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依法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依法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经反复调研并征求各方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劳动
    2023-07-16
    173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最高法院反映的民间借贷等若干问题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06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的若干问题解析
      甘肃在线咨询 2021-03-24
      为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人民法院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或者修订后的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 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拍卖失败的当事人处理拍卖行为若干问题的若干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按照拍卖法第一章第一条,你作为拍卖活动的相关当事人,政府没有对你的竞拍失败的造成损失作出相应的处理补偿方案,工作不到位,拍卖活动对原承租方的利益造成了切实损害,
    •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的若干规定期限如何规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30
      1、如借款协议未约定借款期限的,自债权人主张或债务人承认还款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rr2、如借款协议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则按借款到期日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废止没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07
      最高法院判决上海老赖戚仁海卖房还债!钉上黑名单,禁止出入境,禁止乘飞机高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