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可以剥夺股东的权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33:56 265 人看过

1、什么条件可以剥夺股东的权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东的权利是以其对公司的贡献为基础形成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后抽回出资的,股东的权利可能被剥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回全部出资,不履行出资义务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后,公司应当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确认解散无效的请求。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公司债权人在依法办理减资手续或者其他股东、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前,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当实体证据与形式证据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以形式证据认定股东资格。实体证据不具备形式证据的特征和功能。它仅证明某一主体具有出资行为,实际出资不一定取得股东资格。因此,只能在特定情况下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的规定确认股东资格。(二)在内部关系中,即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即不存在第三人时,发生股东资格纠纷,工商登记只具有公告功能和证明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记载为依据;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的,原则上应当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章程,而股东名册只是公司章程所确认的股东资格的记录,来源于公司章程。(3)在对外关系中,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重要的证据。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必须共同签署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设立登记簿上记载股东姓名的,可以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主张股东资格。同样,善意第三人也只能通过工商登记认定出资人或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而不考虑其他形式或实质性条件。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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