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承诺放弃债权有效,但是不可以默认放弃债权的。债务关系的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追偿债权的权利,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放弃债权的,必须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放弃债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
一、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这包括两层含义:
1、债务人必须在债权成立后实施;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是减少其财产的财产。
二、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恶意。债务人是否有恶意,一般应当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使其无力,就推定为恶意。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民法典规定合同保全撤销权成立要件是什么?
成立要件包括:(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主体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如果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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