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要约的法律适用范围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2:13:42 315 人看过

收购要约的效力如下:

1、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2、收购要约期满前15天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有竞争要约的除外;

3、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要约条件变更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和公告;等等。

公司收购要约的法律效力如何?

1、收购要约发出以后对收购人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收购要约对收购人的效力是指,收购要约一经生效,即对收购人产生约束力。这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其一,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其二,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不得随意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

2、收购要约发出以后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目标公司对外发行的流通股股东)在收购要约生效后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收购要约的地位。该项效力在我国相关法律中的体现为:

其一,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

收购人发出的收购要约应当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是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特殊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豁免的程序是:其一,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其二,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其所申请的具体豁免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三,如果在目标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或者目标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这两种情况下,收购人提出豁免的,那么还要聘请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其二,进行部分收购时,当目标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票数量超过收购者计划购买的数量时,收购者必须按比例从所有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那里购买,而不论股东作出同意出卖其股份的意思表示的先后。

3、要约的撤回、变更程序是怎样的

收购要约,是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的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的意思表示。收购要约作为上市公司收购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文件,表达了收购人进行收购行为的准确意思。一旦发出并予以公告,收购人在有效的期限内,就要受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或者变更。这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被收购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防止有些人利用收购行为操纵股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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