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无人员:
指城市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中的人员。
二、国家对三无人员优惠:
政策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政府不仅负责居住、养老、看病、上学,每月还要给零花钱,供养标准不低于各区县上年度的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根据《通知》,政府将向他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具体包括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供给粮油、副食品、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并提供疾病治疗和办理丧葬事宜。
政府将资助城市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区(县)民政部门实报实销,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全额负担。
已经享受老年保障待遇或参加且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城市特困人员,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此外,城市特困人员在接受各类教育期间,按照本市教育救助有关规定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分散供养且住房困难的城市特困人员,可优先享受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等住房救助政策。
完善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机制
城市“三无”老人是指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城市“三无”老人是城市老年人中的困难群体,其养老、医疗等面临诸多困难。目前,全市“三无”老人由于没有具体的供养内容和标准,大多依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维持生活,生活水平低,保障能力差。为此,必须完善城市“三无”老人保障机制,同时建立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不断满足其物质文化和健康医疗需求,让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主要任务目标
(一)建立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增长制度
1、确定供养标准,建立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按照不低于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参照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考,确定城市“三无”老人最低供养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确定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每年6月份参照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按上述比例确定并调整我市城市“三无”老人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并于每年7月份开始执行新标准。
2015年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80元为基数,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954元,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858元。
2、落实保障资金。将城市“三无”老人供养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确保城市“三无”老人供养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三无”老人供养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
(二)实行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模式
1、城市“三无”老人自愿到机构养老的,市民政部门要安排其到政府举办的敬老院集中供养,也可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老人到社会办养老机构养老,并签订供养协议。
2、选择居家养老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和村(居)委会要根据其养老需要,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对选择居家养老和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宜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老人,要通过签订供养协议书,采取委托亲友代养、提供社区养老服务、日间照料等方式实行分散供养。
3、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和村(居)委会要定期检查分散供养城市“三无”老人的住房和日常生活状况,对其危旧房屋及时进行修缮,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特殊照料。
(三)加强城市“三无”老人医疗保障工作
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城市“三无”老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将城市“三无”老人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其参保费用由市财政专项资金承担;将城市“三无”老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制度内医药费自付部分参照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政策予以救助。当地医疗机构要凭相关证明材料减免城市“三无”老人的普通门诊挂号费和家庭病床出诊费等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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