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下发了《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这里介绍建立广告审查员制度的宗旨、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与实施要点,以及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理解和掌握的有关问题。
(一)
了解制定《办法》的背景和宗旨,对于广大广告监督管理干部和广告经营单位,都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多年来,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为建立维护广告调拨秩序,打击虚假广告、查处违法声音广告,做了大量工作。没有这些工作,应没有中国广告业的今天。但是秩序仍然不能令人满意。实践证明,严格执法只是良好秩序的必要条件;真正的良好秩序,还还必须加上守法这个方面,即活动主体自满、有效的自我约束。我国广告还缺少这样一种机制。中国广告业要完成从数量的粗放的增长到发达、成熟,要为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高水平的优质服务,要自立于世界各国广告业之林,就必须建立这样一种机制。从接受监督管理到自律,这是一种历史性的转变,今后,我们应着力完成这种转变。
没有良好的广告调拨秩序,就不可能有广告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而没有广告活动当事人的自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良好秩序。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1995年末开始,国家工商局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经过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广告业的实际,建立了使广告经营单位自我约束=守法经营的广告审查员制度。
(二)
广告审查员制度旨在实现广告经营单位的自我约束,它必须解决三个环节或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有一支具有专门的广告法律知识和较好素质的合格的审查员队伍,要胜任广告审查工作;二是审查员有确定的职权、工作程序、审查标准;三是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审查员及其相应的管理措施。以此为框架,《办法》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1、关于广告审查员制度的法律依据
《办法》第一条:“根据《K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广告审查员是建立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审核、档案管理制度。”行有行规,由于行业自身的特点,广告业也必须有自己不同于其他待业的内部制度,所有广告经营单位(经营者、发布)都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正是落实《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具体内容,而《办法》正是这一系列有关规定中的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n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n(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n(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n(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n(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n(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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