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和垫资的差异在工程中的体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30 20:40:47 278 人看过

工程欠款和垫资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对工程垫资是否有约定。若约定垫资,则按垫资处理,可请求返还垫资并支付利息;若对垫资没有约定利息,则按工程欠款处理,需支付利息,若没有约定利率,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两者区别体现在:对于工程垫资,首先当事人是否约定是垫资,如果约定是垫资就按垫资来处理,这时可以请求返还垫资,如果对垫资还约定有利息的,也可请求支付利息,如果对垫资没有约定利息的,是不能要求支付垫资利息的,如果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就按工程欠款来处理,对于工程欠款,无论是否约定有利息,都是要支付利息的,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这时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也不再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

工程垫资如何认定

所谓垫资施工承包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不用预付和按工程进度给付施工承包商工程款,而是作为施工承包商的建筑企业预先垫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带资施工到约定部分,再由发包方进行偿付。一般可以认为工程垫资有这样三个特征:

第一,垫资在建设施工合同里有着明确的约定;

第二,所垫资金必须用于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

第三,垫付的范畴是本应由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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