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伟君、孙建忠、孙龙彪、高连明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21:55 398 人看过

被告人:商伟君,又名商卫军,男,21岁,江苏省盐城市人,农民。1995年11月9日被拘留,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建忠,又名孙建中,男,22岁,江苏省盐城市人,农民。1995年11月5日被拘留,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龙彪,又名孙龙标,男,19岁,江苏省盐城市人,农民。1995年11月5日被拘留,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连明,男,21岁,江苏省盐城市人,农民。1995年11月5日被拘留,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商伟君、孙建忠、孙龙彪、高连明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案,由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商伟君、孙建忠、孙龙彪、高连明经预谋,于1995年9月29日晚8时许,携带尖刀、胶带等作案工具,进入无锡市郊区黄苍乡红五月村孙巷36号言勇宝家中,持刀威胁,将言勇宝(男,46岁)、魏伯华(男,51岁)、孙庆娣(女,45岁)、孙某某(女,41岁)的手脚捆绑,用胶带封嘴,劫得人民币2000余元及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等物。尔后,4被告人分别采用绳与电线勒颈部、尖刀割、戳等手法将言勇宝、魏伯华、孙庆娣杀死,致孙某某轻伤。

被告人商伟君、孙建忠、孙龙彪于1995年10月4日上午8时许,携带尖刀、胶带等作案工具,进入常熟市虞山镇湖泾村积善寺21号田丽亚(女,21岁)家中,持刀威胁,将田丽亚手脚捆绑,用胶带封嘴,劫得人民币1000余元及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1张(卡上有1616.34元存款)等物。商伟君采用暴力手段强奸了田丽亚。尔后,商伟君、孙建忠用鞋带将田丽亚勒死。

被告人商伟君、孙建忠、孙龙彪及杨陈海(另案处理)于1995年10月18日下午4时许,携带尖刀、胶带等作案工具,以找人为名闯入镇江市润州区光明1号楼501室戴某某家,持刀威胁,将戴某某(男,26风)、任某(女,23岁)的手脚捆绑,用胶带封嘴,劫得人民币300余元及金戒指2枚、金耳坠1付等物。

被告人商传君、孙建忠、孙龙彪于1995年10月29日下午4时许,携带尖刀、胶带、布带等作案工具,进入宜兴市宜城镇大同新村17幢306室周琴仙(女,32岁)家,持刀威胁,将周琴仙手脚捆绑,用胶带封嘴,后在室内翻找财物。下午5时许,周的丈夫蒋科技(30岁)及女儿蒋茜玲(6岁)回家,商伟君、孙龙彪即持刀上前将蒋科技、蒋茜玲的手脚捆绑,并用胶带封嘴,尔后,商伟君、孙建忠、孙龙彪分别用尼龙绳将蒋科技、蒋茜玲、周琴仙勒死。此时,钱金红(男,48岁)有事来蒋家,敲门入室后,3被告人即上前采用上述同样手法将钱金红勒死。3被告人共劫得人民币1000余元,摩托罗拉9900型移动电话机1部,金戒指、金项链、皮夹克、手表、照相机、皮箱以及名贵烟酒等财物。

被告人商伟君、孙建忠、孙龙彪于1995年10月27日晚8时许,携带尖刀、胶带等作案工具,以找人为名闯入苏州市解放新村28幢101室朱某某家中,持刀威胁,将朱某某(男,49岁)印某某(女,44岁)的手脚捆绑,用胶带封嘴,劫得人民币700余元,苏州印染厂融资债券5000元及金项链、金手链、金戒指、金耳环、手表、航空箱等财物,以及朱亚文身份证1张。

被告人商伟君、孙建忠、孙龙彪于1995年10月29日晚9时许,携带尖刀、胶带等作案工具,闯入丹阳市云阳镇赵家涵1号陈银海租住处,持刀威胁,将陈银海(男,33岁)、黄春(男,26岁)的手脚捆绑,并用胶带封嘴,劫得人民币2.6万余元。尔后,3被告人用绳勒颈部、尖刀刺戳的手法,将陈银海、黄春杀死。

经法医鉴定:言勇宝、田丽亚、蒋科技、周琴仙、蒋茜玲、钱金红系机械性窒息死亡;魏伯华、黄春系失血性休克死亡;孙庆娣、陈银海系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孙某某构成轻伤。

破案后,公安机关追缴到赃款12107.3元、苏州印染厂融资债券5000元、皮茄克1件、金项链1条、钻式1枚、手表4块、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1张等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商伟君、孙建忠、孙龙彪、高连明所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和作案工具等,分别有被害人的报案和陈述笔录,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现场摄影、法医鉴定书、法医物证检验报告和科学技术鉴定书,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尖刀、胶带等证据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商伟君、孙建忠、孙龙彪、高连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严惩。商伟君、孙建忠、孙龙彪、高连明持械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商伟君还使用暴力强奸妇女,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商伟君、孙建忠、孙龙彪、高连明合伙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极大,依照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均应从重处罚。孙龙彪在解除劳动教养三年内又犯罪,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商伟君、孙建忠、孙龙彪、高连明都是一人犯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据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1月13日判决:

一、被告人商伟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孙建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孙龙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高连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商伟君、孙建忠、孙龙彪服判,被告人高连明不服,以其“没有杀人故意”、“对抓获商伟君起了重要作用”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上诉人高连明在自己参与的一次犯罪中,伙同另一被告人用绳子勒住孙某某的颈部,致其窒息,杀人故意明显。高连明在被抓获后,虽然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他对商伟君逃亡下落的估计,但都不准确,公安机关靠自己的侦查才将商伟君抓获。高连明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不予采纳。原判对上诉人及各被告人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1月1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同一裁定中核准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商伟君、孙建忠、孙龙彪、高连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0日 09: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死刑相关文章
  • 抢劫强奸故意杀人被抓关哪里
    一般这种情况都是需要关到相应的处罚的地方的,这些都是有相应的处罚的方式,根据这些处罚的方式以及相应的地方其实是可以去了解一下的,对于关押的地点也是需要去好好了解清楚会比较好的。一、未成年犯罪被关在哪里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二、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1)、
    2023-03-01
    376人看过
  • 董文语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盗窃、侮辱尸体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浙刑三复字第51号被告人董文语,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农民,住平阳县龙尾乡百尖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2年3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6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文语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侮辱尸体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绍桂、林金莲、张克平、吴琴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7年6月8日作出(2007)金中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董文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2023-06-11
    87人看过
  • 孙明亮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孙明亮,男,十九岁,甘肃省泾川县人,原系甘肃省平凉市柳湖乡保丰村农民。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晚八时许,被告人孙明亮偕同其友蒋小平去看电影,在平凉市东关电影院门口,看到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尾追少女陈××、张××,郭鹏祥对陈××撕拉纠缠。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三人发生争执。争执中,蒋小平动手打了郭鹏祥面部一拳,郭鹏祥等三人即分头逃跑,孙明亮和蒋小平分别追赶不及,遂返回将陈××、张××护送回家。此时,郭小平、马忠全到平凉市运输公司院内叫来正在看电影的胡维革、班保存等六人,与郭鹏祥会合后,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当郭鹏祥等九人在一小巷内发现孙明亮、蒋小平二人后,即将孙明亮、蒋小平二人拦截住。郭小平手执半块砖头,郭鹏祥上前质问孙明亮、蒋小平为啥打人。蒋小小平反问:人家女子年龄那么小,你们黑天半夜缠着干啥?并佯称少女陈××是自己的妹妹。郭鹏祥听后,即照蒋小平面部猛击一
    2023-06-11
    225人看过
  • 抢劫、强奸、杀人的发生率有多高?
    抢劫强奸杀人情况有:1、抢劫和强奸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不可能吸收或竞争。因此,这两种犯罪必须分别量刑和数罪并罚;2、对于杀人行为,要区分是独立行为还是结果加重犯。如果是抢劫、强奸以外的独立行为,就要实行数罪并罚;3、如果被害人死亡是抢劫、强奸过失造成的,则适用抢劫致人死亡和强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情形,并对杀人的后果进行评估;4、抢劫、强奸、杀人是否针对同一对象。如果是针对不断受害者,必须数罪并罚。总之,要根据犯罪构成和数罪的原则,依法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入室抢劫杀人灭口判几年?入室抢劫杀人灭口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2023-07-04
    494人看过
  • 许伟、吴建冬、黄军抢劫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少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伟,绰号和尚,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阳县龙角镇高家村13-15号。被告人吴建冬,绰号冬冬,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监利县桥市镇史庄狩猎场1-32号。法定代理人吴云昌,系吴建冬父亲,汉族,务农,住址同上。指定辩护人赵文耀,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军,化名王继春,绰号海板,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阳县水磨乡石海村9-22号。法定代理人黄佐明,系黄军父亲,43岁,汉族,务工,住址同上。指定辩护人刘臣昂,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列诸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06年11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
    2023-06-11
    106人看过
  • 马国伟抢劫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海刑初字第268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国伟,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平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乡县节固乡肖家湾村。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4月27日被羁押,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国伟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国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国伟于2006年4月27日22时许,携带1单刃尖刀,在本市海淀区清林苑小区东侧路边,伺机劫取过往行人财物时被民警抓获,作案工具亦被起获。经鉴定被告人马国伟携带的尖刀为管制刀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证人高亮证
    2023-06-11
    275人看过
  • 马某故意杀人、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8月11日,马某与常某二人以洗澡为名,将被害人梁某带到吐鲁番新站某清真寺旁,马某用刀架在梁某脖子处,常某将梁某腰间的手机取下,而后二人将被害人梁某致伤扔进一渗水井内,向井内填土报逃离现场,致使梁某死亡。一年后案发,二人被控杀人、抢劫罪。本案二被告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按律可斩。但经律师辩护,法院基本上采纳辩护人意见,判马某死缓。关于马某故意杀人、抢劫、盗窃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指派担任马某的辩护人,庭前我会见了马某,查阅了本案材料,又听取了今天的法庭调查,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1,本案中两被告事前没有杀人动机,只有骗财的念头,或者说是抢劫的念头。因为双方事前在商量时也仅是想骗取或抢劫被害人的手机,只是在抢劫的过程中随着双方争执的进一步升级,才发展到杀人动机的出现。因此,该两被告的杀人属临时起意,在抢劫中发展到不能自控的情形下,才产生了
    2023-06-11
    177人看过
  • 王领伟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海刑初字第274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领伟,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原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原阳县大宾乡王营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7日被羁押,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明波,北京市邦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1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领伟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领伟及其辩护人明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王领伟在本市海淀区知春路城铁附近,持刀抢劫被害人肖金苗(女,21岁)革制包1个,内有人民币200元、NECN910型手
    2023-06-11
    268人看过
  • 胡金伟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朝刑初字第0193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金伟,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区将台乡李官庄村18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金伟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金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05年1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胡金伟伙同张涛、张博(均已被判刑)在本区芍药居城铁站西侧五十米处,持刀拦截途经该处的周某(时年15岁)、褚某(时年17岁)等人。在对周某等人进行威胁后,被告人胡金伟等人将周的索
    2023-06-11
    499人看过
  • 姚兴君抢劫一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兴君,又名姚兴文,35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3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新晃侗族自治县看守所。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晃检刑诉(200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兴君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毛跃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代喜、杨序彬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波担任记录。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齐秀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兴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4日5时许,被告人姚兴君因打牌输光了钱,便在老晃城十字路口一处正在修建的楼房下捡了半块红色砖头,以乘车为由被害人陈XX驾驶的湘NY9035号出租的士,当车行至沪昆高速公路方家屯乡大树湾村路段的氵舞水大桥上时,被告人姚兴君便叫被害人陈X
    2023-06-11
    95人看过
  • 郑常伟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海刑初字第335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常伟,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来京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黄家镇马槽村一组。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8月2日被羁押,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2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常伟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常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常伟于2006年8月2日23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志新桥下行人通道处,持一副双节棍,准备抢劫过路单身女子时,被巡逻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谭飞、陈宝全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
    2023-06-11
    243人看过
  • “孙伟铭醉驾案”终审判决:判处孙某无期徒刑
    8日上午孙某醉驾案终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9月8日上午8时30分,孙某被控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一案,将在省高院第三审判法庭进行公开宣判。面对即将来到的二审宣判,是否改判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8点48分,审判长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其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决无期徒刑!判决宣判后,孙某当庭大哭。(来源:四川新闻网记者刘侠宋艳安显韬张进春)
    2023-04-25
    56人看过
  • 南京警方侦破“10•24”抢劫强奸杀人案
    10月28日凌晨,南京警方经过连续四昼夜不懈攻坚、循踪觅迹,在江宁开发区临淮街一宿舍内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男,22岁,安徽天长市人),成功破获“10·24”抢劫强奸杀人案。10月24日7时许,南京市江宁公安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江宁开发区一公厕内发现一具女尸。接报后,江宁区副区长、江宁公安分局局长周宁当即带领刑警大队、开发区派出所警力在第一时间赶至现场,部署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工作。据死者刘某朋友介绍,今年26岁的刘某长相姣好,身材出众,暂没有职业。随着调查的深入,距离案发地四五十米之外的一个台球室,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据知情者介绍,在案发前的一段时间,曾有一名小伙子经常来打台球。就在案发前的那个晚上,小伙子还来打台球的。这起案件会不会跟这名小伙子有关?获悉这条线索后,警方加大了排查力度,很快,另外一条线索汇到了专案组。“距离案发地四五公里外的一家酒店有一名厨师,似乎就是经常到案发地附近打台球的
    2023-04-22
    309人看过
  • 闫伟勇、校俊超、李强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伟勇(曾用名:闫小勇),男,22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释放,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齐俊杰,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校俊超,男,19岁。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3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五百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释放,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吴福岚,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强,男,21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释放,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
    2023-06-11
    216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刑
    词条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死刑
    相关咨询
    • 高院子抢劫故意杀人案如何处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27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
    • 什么是强奸强奸杀人抢劫怎么判刑?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5-11
      抢劫、强奸、杀人都是严重暴力刑事犯罪,每一个单独的罪名和处罚都有明确法律规定。 当同一行为人同时触犯该三个罪名时,就要分情况讨论了。 首先,抢劫和强奸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行为,不可能发生吸收或者竞合,因此,此二罪一定是分别量刑、数罪并罚的。 其次,对“杀人”行为,要区分是独立行为还是结果加重犯。如果是抢劫、强奸以外的独立行为,那么就要实行数罪并罚。 再次,如果是抢劫、强奸行为过失导致被害死人死亡,则分
    • 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 强奸, 抢劫, 抢劫等暴力犯罪的,能否适用假释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13
      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不得假释。法律链接:《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
    • 强奸老人孙子犯什么罪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7
      犯罪嫌疑人(孙)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对此法你可详细看一下。犯罪嫌疑人(孙)会受到法律制裁。
    • 强奸妇女至人死亡和暴力抢劫至人死亡是否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杀人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28
      强奸妇女至人死亡和暴力抢劫至人死亡,涉嫌强奸罪、抢劫罪,不属于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