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具行业产品三包责任规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家具产品的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正确标识
生产者、销售者出售家具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标价签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产地、厂名、经销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等级、计价单位、规格、价格、基辅料等标识
第三条谁销售、谁负责
生产者、销售者要依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买卖。
(一)生产者应建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厂产品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销售者在家具商品卖买成交后,必须提供有效发票、产品合格证明、产品三包凭证及有依标制定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责任规定的不得销售。
(二)生产者、销售者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事件,不得互相推委。家具产品售出后应主动为消费者介绍使用维护事项及三包服务方式。
(三)场地出租者应当对场地乘租者在租赁合同终止前售出的家具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承租者退出场地的一年内,场地出租者应当继续承担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
(四)场地承租者应当在其场地的指示牌上,公示真实名称和标记。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虚假标价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产品质量三包内容
家具产品三包期限为一年。玻璃镜子发生自然破损、霉变和雾光的为六个月,板材发生活性虫蛀的为二年,如有企业承诺的按承诺办理,有家具标准规定的按标准规定办理。处理销价家具商品只享受包修服务。奖励、赠与、促销形式提供的家具商品,要明确三包责任。三包自产品成交并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扣除返修、换货占用的时间。
售出的合格品家具产品质量三包规定如下:
(一)包修:凡属于合格品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均属包修范围。
(二)包换:同一产品经两次修理未能达到质量标准的包换。产品包修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包退:同一产品经两次修理、调换后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的;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调换的;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合约内有承诺退货、退款的包退。
第五条三包服务
在三包有效期内,生产者、销售者应提供三包服务。家具产品三包期间免收服务费用(包括材料、工时、运输等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谁受理、谁答复
消费者应当以书面投诉为准。生产者、销售者收到消费者书面投诉后,应当按照谁受理、谁答复的原则,七天内给予修、换、退的明确答复,在答复后的二十天内或按约定期限内给予解决。
第七条非三包责任范围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服务,可酌情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自行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合或者涂改的;
(五)超过三包责任期限的。
第八条折旧费处理
在三包有效期内,属合格品范围内有下列情况者,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收取折旧费。
(一)对于符合包换条件的;无论有无同规格型号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当予以退货。已使用过的家具可以收取折旧费,折旧费按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0.1%/日收取。折旧费计算自产品成交并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返修占用的时间。
(二)因消费者的种种原因要求退货,销售者也同意消费者的退货要求,收到折旧费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定制家具要求退货的按约定办理。
第九条争议解决办法
消费者因家具三包责任问题与生产者、销售者发生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生产者、销售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提请仲裁机构;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附则
本规则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本规则是家具产品履行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上海地区生产、销售的各类家具产品。鼓励各企业制定严于本规则的三包责任细则。上海地区各家具企业应共同自律遵守好本规则。如有发生严重违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由家具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予以通报,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本规则由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制定,由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于1998年3月制定,1999年6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4年6月再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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