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虚假民事诉讼予以驳回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5-02 05:12:25 314 人看过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虚假诉讼的特点

1、虚假诉讼多发于涉财产案件,一般数额巨大。

当事人往往为了相当可观的利益,不惜采取违法手段。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法律关系简单,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主要证据就是借条,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和伪造证据比较简单,容易得手,因而往往成为虚假诉讼的藏身之所。

2、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关系密切,往往存在乡邻、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要通过诉讼实现非法目的,需要当事人各方密切配合,这种特殊关系为双方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

3、多以调解方式结案。

双方当事人已事先合谋串通好,且具有特殊的关系,法官很容易在较短时间内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对证据材料审查、案件事实查明着力不够,虚假诉讼被发现的可能性较低。

4、审判人员疏于防范。

表现在对虚假诉讼缺乏应有的警惕意识,即使发现疑点,也往往不予深究;有的审判人员办案责任心不强以及办案经验不足,过分强调当事人举证,省略对有关事实的调查,致使虚假诉讼行为得逞。

(三)关于民间借贷虚假民事诉讼予以驳回的情形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n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n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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