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担保人的责任分担方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16:14:52 193 人看过

在下列情形下担保人无责: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4、超过保证期间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担保人怎么承担责任

实践中根据物的担保的不同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

如果债权人直接找保证人追偿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并要求其先实现债务人的抵押车还款。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

在保证合同,发现物的担保是其他人提供的话,那么债权人追偿时,即可以先找保证人还款。

所以,在实际中很多保证合同会有物保又有人保,这个时候保证人即要注意这些抵押物是谁拿的。

其实,有些债务人是先找到担保人,债权人要求继续提供担保后,才将其他财产作为拿来抵押,所以导致在债权人追偿时,债务人要求按提供担保的顺序进行,即先找保证人还款,其实这违反法律规定,保证人同样可以拒绝。

作为保证人,不管是一般保证中的还是连带保证中的,实际保证人的责任也就是要为债权提供一定的担保。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如果到期不能够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追讨欠债。不过要是存在法定的情形之一,则保证人也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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