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给付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05:00:39 218 人看过

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当加害人存在过错时,才负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在加害给付中,债权人受到的损害,可能是财产利益,也可能是人身利益。在加害给付致债权人损害时,应当允许受害人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是违约之诉。

加害给付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受害人有权选择对方赔偿的方式,不同的赔偿方式就有不同的赔偿内容。

以承担违约责任方式赔偿的时候,赔偿内容有:基于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损失,包括人身和财产等。

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方式赔偿的时候,赔偿内容有:基于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赔偿内容;

比如普通人身损害,则按照普通人身损害赔偿内容;医疗责任人身损害,则按照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0日 11: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高度危险作业是什么意思,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的作业,有高空,高压,容易爆炸,燃烧,剧毒,放射性等影响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职业。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一、高度危险作业是什么意思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法律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
    2023-07-18
    64人看过
  • 什么是民法典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一、什么是民法典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民法典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举证责分别由原、被告承担。原告需证明: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具有违法性;4.行为人有过错。被告需对法定的减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三、侵权行为的分类1.按构成要件分。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2.按侵害对象分。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侵害
    2023-09-26
    163人看过
  • 作业伤害责任归属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在造成了他人损害时,对其责任的归则主要有三个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哪些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作业主要包括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等相关的工作,只要属于这些类型的工作都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民法典也对这些高度危险作业做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
    2023-07-20
    360人看过
  •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第一,存在管理上的侵权行为。学校管理责任中的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责任中的侵权行为相比,具有特殊性。这种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不作为。有时以单一的不作为成立责任要件,大多数情况下,是与另外一个积极侵权行为共同作用成立侵权责任要件的。如一个学生在课上打伤了另外一个学生,学校在这一时间上管理不当。这里的不作为是指学校应尽管理义务却未尽到。第二,具有侵害后果。第三,侵权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前所述,一个伤害后果的发生并不是由于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引起的,则学校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当然,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困难的,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确定。第四,学校具有过错。依客观过错说而言,是指学校未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应尽管理义务的标准就是善良管理人应尽的义务标准。幼儿园伤害事故有哪些1、幼儿游戏时受伤。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使幼儿游戏时受伤。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
    2023-07-31
    368人看过
  •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举证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举证归责原则是什么?无过错责任原则,地面施工致害的主要是属于施工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的,由施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地面施工致害的,属于施工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的,由施工方承担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必须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公共场所,是指公民共同的活动场所,如公共道路、广场、影视剧场、体育馆(场)、商店营业场所、集贸市场等。在公共场所施工,因行人较多,故危险性大,必须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道旁与公共道路相连,也是公共危险场所。通道指一般行人通过的地方,是公路之外的道路,亦为常人通行之处,也是公共危险场所。在道旁或通道上施工,施工
    2023-04-18
    86人看过
  • 加害给付赔有什么
    法律综合知识
    受害人有权选择对方赔偿的方式,不同的赔偿方式就有不同的赔偿内容。以承担违约责任方式赔偿的时候,赔偿内容有:基于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损失,包括人身和财产等。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方式赔偿的时候,赔偿内容有:基于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赔偿内容,比如普通人身损害,则按照普通人身损害赔偿内容;医疗责任人身损害,则按照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内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4-08-18
    421人看过
  • 法定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1、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被监护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赋于监护人有精心监护被监护人之义务。对被监护人不仅要言传身教,而且要全面、细致尽其教养、培育之责任。基于监护人的特殊地位和责任,法律对其要求十分严格。2、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幼儿园、学校或医院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换句话说,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单位有过错时,才可以责令这些单位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由于被监护人的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伤的,应该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给其治病。在学校上学时,由于被监护人的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学校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过错责任。一、委托监护上学可以吗?小孩的户口在委托监护人的户口上,可
    2023-06-23
    450人看过
  • 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与国内环境损害不同,跨界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存在诸多困难,虽然在核能、油污损害等领域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但法律并不能及时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对于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目不暇接的变化,法律不能及时高效的囊括和吸收,于是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问题的国际法研究就有了现实的意义。经过学者们多年的研究,在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绩,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中国因本身特殊的地理环境导致其很容易成为跨界环境损害的致害国和受害国,因此完善中国跨界损害赔偿责任相关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国际法领域现行的有关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问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文章本着对这些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加以解决、完善的目的而分为五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对跨界环境损害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界定,在明确什么是跨界环境损害的基础上提出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并对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2023-06-13
    452人看过
  • 一次性给付赔偿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赔偿费用支付方式】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上述规定的是一次性赔偿与定期金赔偿规则。对于人身损害的实际赔偿数额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的一个核心,也是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一个难点。人身损害赔偿中,赔偿义务人对赔偿权利人遭受的全部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都应当进行赔偿,基本上实行一次性给付的赔偿方式;而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枝扶养人生活费等所失利益,由于其系将来的利益损失,各国在对此赔偿实行一次性给付还是定期金给付上存在差异,主要做法有:(1)绝对的一次性给付;(2)以一次性给付为原则,而以定期金给付为例外;(3)以定期金给付为原则,而以一次性给付为例外;(4)采取一次性赔偿还是定期金赔偿,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人身损害赔
    2023-06-13
    443人看过
  • 环境污染损害实行的归责原则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因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存生活,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民法典》所指的环境污染,既包括对生活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因污染者的行为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
    2023-02-18
    220人看过
  •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
    一、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在民法理论中,侵权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主要有4个:一是过错责任原则;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三是公平责任原则;四是过错推定原则。校园伤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是在特殊情况下的必要的补充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以过错的存在为前提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这里,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一是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多大的过错,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赔偿案件的一般归责原则。由于校园伤害赔偿案件属于侵权赔偿案件,所以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首先考虑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处理。(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
    2023-05-06
    101人看过
  • 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的认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第86条没有明确规定过错的要求,因此,应当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我们不同意这种意见,对此,在2009年10月23日的专题研讨会上进行了讨论,主要理由是:第一,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是物件损害责任,不是高度危险责任,按照传统,它应当遵循物件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而物件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应当是过错推定原则;第二,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也不适用产品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筑物等也是产品,但通常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不动产不认为是产品,不适用产品责任,因此,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的法律来源是《民法典》第126条以及《国家赔偿法》,《民法典》第126条公认为过错推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对此有明确规定,而《国家赔偿
    2023-08-17
    358人看过
  •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情形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应当依照民法典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例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
    2023-03-28
    312人看过
  • 高空抛物的归责原则有什么
    1、被砸者只要证明其路过该处且被该楼上坠物砸伤,就完成了他的举证。剩下的就是盖楼业主举证自己未抛物。未能举证或者确系无法找到实际抛物者的,该楼道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被砸者负责,由于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证据证明业主抛物,要求被砸者举证不现实,故而适用于举证倒置。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么房东和租赁者共同赔偿。租赁者是实际居住房屋,对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责任,其可预见预防而没有对老化玻璃进行处理或及时通知房东处理。而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未能尽到义务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因此,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适用于法律中举证倒置原则,即受害人只需要证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坠落物体砸伤,剩余的举证责任则由居住的业主证明。一、小孩高空抛物没有伤人怎么处罚高空抛物没有伤人,情节较轻的话,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
    2023-03-20
    284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之归责原则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21
      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之有些损害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有些损害看不出明显的过错,或者说学校和学生都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考虑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公平原则。如在一次运动会前,一个小学生为了给运动会做准备,而去自己搬动一个鼓架,结果鼓架倒后将其砸伤。为了鼓励学生热爱集体的精神,学校对其承担了部分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承担以称为补偿为好,既便于接受,又有利于双方的关系。
    • 怎样理解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09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一个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三个归责原则构成的,不同的侵权行为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同样,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也是这三个,也是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 危险作业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9-08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06
      法律对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有规定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过错推定原则与归责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3-12-14
      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不同,过错轻重程度对责任产生的影响不一样,在过错归责原则案件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过错推定原则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大小基本上是没有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