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量巨大,参照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万元以上的;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使用范围,这也是国家税收政策的一项明确规定,但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来获得非法利益的,显然是侵犯了国家有关税收的权益,是需要按照上述规定来追究法律责任的。
本罪特别加重处罚的情节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以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量巨大,包括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万元以上的;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对于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来获得非法利益的,是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判罚处理的,特别是涉及到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后果的,还需要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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