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36:13 391 人看过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订:

1.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合并修改为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跨区域招用农村劳动力的;

(二)擅自从事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中介活动的;

(三)招用无《就业证》的农村劳动力的。“

2.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收缴罚款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3.删去第十九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5: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警告相关文章
  • 招聘跨区域农村人员的规定
    (一)招用跨区域农村人员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异地农村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异地就业。这里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农村劳动力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称异地“是指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二)农村劳动力跨域流动就业,须具备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经过必要的技术培训,有一定的职业技能等基本条件;用人单位应在工作、食宿等方面具备接收异地农村劳动力的基本条件。(三)用人单位跨区域招用农村劳动力,应按省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后,用人单位应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招工简章,经审核后,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发跨区域招收农村劳动力许可证。(四)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的中介服务,一般由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承担。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经劳动部门核定条件并许可,也可以从事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中介服务。未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许可,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跨区域招收农村劳
    2023-06-05
    65人看过
  • 山东启动春风行动为农村劳动力就业搭桥
    近日,山东各地广泛启动“春风行动”,通过举行招聘会、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咨询、就业再就业培训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民工就业。济南市22日在济南市人力资源市场举办“2010年春风送岗位”大型综合招聘会。据了解,这场招聘会有近50家用人单位参加,提供2000余个就业岗位。招聘会上,多名农民求职者告诉记者,今年的工作应该好找,他们要求的月工资在1500元到2000元之间。相对于农民工的自信,一些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求职期望较低。“文秘、收银员这些工作的月工资都在1000元以下,找到满意的不容易。”济南一所大专院校毕业的刘晓青说,自己刚参加工作也只能期望这个工资水平。据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介绍,“春风行动”期间济南将举办22场这样的招聘会,以帮助农民工就业。山东淄博市22日举办“2010年春风行动启动仪式暨农民进城务工招聘会”,150余家各类用工企业提供岗位5000多个。山东临沂市22日上午也正式启动“
    2023-06-05
    234人看过
  • 关于《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省政府1986年8月23日以粤府〔1986〕125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1.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园林部门”改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2.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摘花一朵罚款1至2元;摘果一个罚款2至4元;采集树木花草种子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二)砍伐城市树木的,处以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须补种活1至3倍的树木;(三)毁坏花坛、草坪的,处以恢复费用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3.第十七条修改为:“非法占用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2023-06-10
    437人看过
  • 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行业管理和承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行业管理和承管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1.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如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不遵守上述规定,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对任何一方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施工单位在本省承包任务资格。”2.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要遵纪守法、维护职业道德。如发现出卖、转借、涂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越级施工等违法行为,或粗制滥造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建筑业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降低企业资质等级。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中的“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修改为:“省建设厅”。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行业管理和承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2023-06-10
    387人看过
  • 关于《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990年2月15日以粤府函〔1990〕13号文批准)作如下修改:1.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未经省劳动部门批准,擅自招收外省劳动力的,责令限期清退,违者,按招收人数每人每月处以300元罚款,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2.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办企业、村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县级劳动部门处罚;”其他内容不变。3.第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4.删去第八条、第十一条,原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相应改为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2023-06-09
    459人看过
  • 关于修改《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的决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省政府1986年5月21日以粤府函(1986)92号文批准作如下修改:1.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者,按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处理。”2.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原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罚没款统一按规定处理。”4.原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5.原第二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二十六条,内容不变。
    2023-04-24
    407人看过
  • 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已印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发布,望结合国务院发布的《暂行规定》一并贯彻实施。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指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同企业行政发生的劳动争议。第三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劳动法规为准绳。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四条劳动争议当事人中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经受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批准,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应当向
    2023-08-17
    56人看过
  •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订的决定》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部长:孙政才二○○七年十二月八日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业部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七条中的“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农药名称是指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农药的通用名称和简化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作为注册商标。”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
    2023-06-07
    278人看过
  • 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
    沙面地区是广州市的外事游览区,为建立安定良好的社会秩序和保持优美、文明、安静的环境,沙面区所辖的单位、住户、居民以及进入该区的各方人士,都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一条严格执行户籍管理制度,接受公安派出所的管理和监督。未经审查批准的单位、住户,一律不得迁入;无户籍在区内的单位、住户,限期迁出。第三条进入沙面地区的人员,要自觉爱护区内的建筑物、树木花卉和公共设施。不准搬动、污损、毁坏公共设施。不准践踏草地、攀折花木,不准在路上和绿化带踢球、打球,不准打鸟,不准在公共场所卧睡、露宿。第四条不准占用马路、人行道。确需临时占用者,须经沙面街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批准。开挖道路、人行道,须经沙面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管理局批准。第五条禁止违章建筑。在该区新建或扩建房屋,必须报经市规划局批准,并向沙面街办事处交付文明施工保证金后方能施工。各用房单位和住户,要爱护房屋,加强维修保养。第六条未经港务监督部门
    2023-06-10
    410人看过
  • 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就业补贴办事指南
    一、郊区农村富余的劳动力跨地区就业补贴办事指南事项名称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县)非农就业补贴设定依据1、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9号)2、关于实施“离土农民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8号)申请条件就业补贴的对象,是指本市处于劳动年龄段中,具有劳动能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郊区农村征地劳动力:1、户籍在闵行、宝山、嘉定、浦东、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等区县的偏远地区。2、在户籍地以外的区县就业,与实际用人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3、在非农产业的全日制岗位就业,月工资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办理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023-03-02
    412人看过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黔府(1988)30号文)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第二条本若干规定适用于:一、国营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或在执行有关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二、国营企业中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招用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安置到国营企业中的集体所有制人员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由同级的劳动行政机关、总工会、企业管理的综合部门三方各一名负责人组成。国营、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同级劳动
    2023-08-17
    170人看过
  • 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内河(湖泊)航道,航道设施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航道事业。其所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统一管理。河系、沿海市地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第四条航道的规划、建设与养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航道技术标准;沿海航道规划和建设,应同时符合海洋发展规划。第五条在航道上空、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再办理其他报批、报建手续。第六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航道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负责管理。第七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
    2023-04-23
    456人看过
  • 黑龙江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三章用工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管理,合理使用劳动力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劳动力,系指城镇县有劳动能力的待业人员(含待业职工)和本省农村进入城镇务工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村劳动力)及省外进入我省城镇务工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外埠劳动力)。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工单位)和社会劳动力。第四条社会劳动力管理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实行计划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社会劳动力管理的社会化、制度化。第五条各级劳动部门是社会劳动力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工作。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社
    2023-06-10
    64人看过
  • 山东省枣庄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经营的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向境内、境外销售(预售)商品房的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系指经批准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经营房地产单位将建造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屋向境内、外销售(包括预售、定向开发)的交易行为。商品房的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商品房竣工交付前进行的收取定金,并签订房屋预订、预约、订购合约的行为。第四条商品房预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枣庄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枣庄市房地产交易监理部门具体负责枣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薛城、峄城、山亭、台儿庄四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由枣庄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2023-06-10
    214人看过
换一批
#治安处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治安处罚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警告
    词条

    警告的适用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作出的书面谴责和训诫。警告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制裁性质。警告的目的是向违法者发出警戒,声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法,使受罚人精神上受到损害,促使其引起应有了的意和警惕,尽力避免再犯。警告一般适... 更多>

    #警告
    相关咨询
    • 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有什么内容?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05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从事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责令其终止中介活动,没收此项收入的全部所得,并处以罚款。
    • 关于山东省燃气管理规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4-10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市、州、县主管燃气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燃气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燃气管理机构承担燃气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燃气管理工作。
    • 行政诉讼法修订后,行政机关可以跨区域行使案件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1-24
      《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1月1日经修订后公布施行。一、法条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二、法条解释:经复议的案件,原则上还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首选);复议机关改变原
    • 关于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修订)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27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公共区域停车的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2-18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公共区域停车的规定有以下几点:1、目的:对于管理区域的车辆进行管理,确保车辆进出井然有序,确保道路车辆行驶通常、安全;2、适用范围:保安对辖区内所有车辆和外来车辆;3、负责人:安全护卫部。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