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发起人究竟是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2 06:20:18 89 人看过

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即对于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违法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赔偿主体是国家而非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主体辨析

复议被申请人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大致一样,但是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由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做出的,不管其是否具有合法授权,均以其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被告的范围基本一致

原行为机关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如果没有继续行驶职权的,则由做出撤销决定的为被告(这里仅指请求国家赔偿时的情形)

共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由数个行为主体为被申请人、诉讼被告

同理,由数个侵权行为机关为共同赔偿机关(连带)

复议机关,一般规律都是被申请人上级机关

但是有以下例外:(1)省部级机关,包括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由本机关组织复议(2)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复议机关是该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机政府

复议案件

复议维持的,原具体行为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未加重损害的,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被告亦是原侵权机关

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作为被告

复议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各自损害承担责任

复议机关不受理或者在期限内不作为的,如果对具体行为不服,以该具体行为机关为被告,对复议不服的,则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为的,由具体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关于垂直机关,分为两种,一种是全国垂直(海关、金融、国税、外汇),他们的复议机关职能是上级机关,另一种省级以下垂直(地税、工商、质监、药监、国土资源),一般也是由上级机关为复议机关,例外是省级部门为被申请人时,可以选择上级部门或者本级政府为复议机关

关于内设或者派出机构的被告确定

情况

处理

未授权

以所属机关为被告。因为此时它不是行政主体

授权的

如果以自己名义做出,以该内设或者派出为被告。例外如果超越授权范围,则它不是行政主体,仍以所属机关为被告

如果以所属机关名义作出,以该机关为被告

具体确定行政赔偿诉讼被告,应按照下面表格确定,

起诉情况

处理

起诉全部的

所有被诉的都是被告

可分之诉,起诉部分的

被诉的是被告,未被诉的不列入被告

不可分之诉,起诉部分的

被诉的是被告,同时追加未被诉的为被告

复议加重损害时的赔偿被告确定:原则起诉谁,谁是被告。

情况

被告

只起诉原侵权机关的

原机关

只起诉复议机关的

复议机关

都起诉的

原机关复议机关都为被告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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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1日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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