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生诉讼存在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6 22:00:19 240 人看过

股东诉权有哪些出路

如果某种权利缺少适当的救济方式,这种权利就不能存在,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这便是“救济先于权利”(RemediesPrecedeRights)。为小股东提供司法救济的制度,就是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Shareholder‘sDerivativeSit)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这一诉讼形态首创于英国判例,之后普通法系各国纷纷仿效,尤以美国的相关制度最为发达。在美国,被股东发动派生诉讼追究责任者,不限于公司董事,而是扩及于公司所有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外之加害人。大陆法系各国受此影响,也逐步建立起类似制度,即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日本于二十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引入此制,台湾地区也借鉴美、日,于其公司法第214条规定了该诉讼制度。

基于派生诉讼的法理基础,目前派生诉讼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原告主体资格的确立。

各国公司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持股时间要求。英美法系国家对此采用“当时股份持有原则”,即要求派生诉讼的原告必须在其起诉的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时拥有公司股份,而不得对其成为公司股东之前,公司所受到的侵害提起派生诉讼。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持股期限原则”,即要求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在起诉之前持有公司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如德国为3个月以上,日本为6个月。二是持股数量要求。大陆法系国家都要求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持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如法国规定须持有公司股份的5%以上。英美法系国家对派生诉讼的原告须持有多少股份不加限制。

2.派生诉讼被告的确立。

日本商法对此作了较为限制性的规定,依法被告为公司董事、监事、发起人、清算人、用明显极不公正发行价格认购股份者,以及就行使决议权接受公司所提供利益的股东。但在美国,凡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人,不管是公司内部的人,还是公司外部的人,只要是公司有权对其提出诉讼请求的人,都可以成为派生诉讼的被告。

3.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

在日本,公司既非原告,也非被告,而是一种诉讼参加人,于原告之侧而参加诉讼。但在美国,公司在派生诉讼中居于双重地位,一方面,由于股东所主张的乃是公司的权利,而且一切有利的判决都将归于公司,所以,公司乃是真正的原告;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怠于或拒绝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因而成为名义上的被告,原告股东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将公司列为被告。

4.派生诉讼之管辖。

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事主体,其成员可能遍及全国各地,如果不实行专属管辖会引起诸多问题,尤其是派生诉讼是针对公司代理人的违法、不适行为而提起的,如果这些致害人分处异地,则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困难很大,不仅股东疲于奔命,而且公司也难以应付。在此情况下,日本商法规定,对派生诉讼适用专属管辖。

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的异同

1、产生原因不同。

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公司性权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间接受到损害,只有当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诉时,才可以由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的起因则是因为股东个人性权利受到侵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诉权根据不同。

提起派生诉讼的根据具有二元性;而提起直接诉讼的根据仅具有一元性。

3、诉讼目的不同。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

4、诉讼归属不同。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8日 15: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股东代表诉讼相关文章
  • 离婚诉讼中存在哪些反诉问题
    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超请求判决。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常常提出被告请求以外的请求。例如原告起诉只请求离婚,对财产和子女抚养未提出请求,被告在诉讼中提出了财产及子女抚养的请求。原告只对一部分财产提出请求,对另一部分没有提出请求,被告对此提出了请求;原告要求分割债权,被告提出还有债务,请求分担等等,被告提出的这些请求能否以反诉对待呢?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法律给予原告以起诉的权利,同时给予被告以答辩和反诉的权利。反诉就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以后,被告经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相反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它是起诉的一捉特殊形式。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反诉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反诉和本诉是密不可分的两种制度,没有本诉,就不可能有反诉。因此,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提出,即反诉的被告必须是原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必须是原诉的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均无权提
    2023-06-13
    119人看过
  • 劳务派遣所存在哪些问题
    劳务派遣存在的大问题有:“假外包、真派遣”呈泛滥趋势;同工不同酬问题依然存在;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争议日渐增多;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不规范;重复设立劳务派遣组织,严重浪费国家财力物力资源;强制推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力市场混乱。社会抚养费存在的问题有哪些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有很多问题:第一,“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以行政处罚,因此,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即使是这样,在很多地方还是有好多强制性的。孩子还没生下来,由于和“计划生育的”顶了几句嘴,被带到了“公社”里拘留了。可能这就涉及到了我国的“人权”问题;第二,这些钱被收了以后弄到哪里了,是不是用在了“社会抚养”上。这可真的不是一个小数目;第三,为什么会由于地方上的“领导”换了以后,“社会抚养费”就跟着变了,而且是变高了。协商好了一次交清,却因为领导班子的调换而改变
    2023-08-09
    202人看过
  • 劳务派遣存在哪些大问题
    一是劳动关系不清晰;二是工资支付不透明,存在随意克扣工资,不按月发放工资、不按规定结付加班工资等情况;三是社会保险不参加;四是同等劳动不同报酬,存在用工歧视;五是工作时间不规范,有的用工单位对劳务人员任意安排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大大超过国家规定,并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务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有哪些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
    2023-07-21
    458人看过
  • 劳务派遣存在哪些大问题
    劳务派遣的五大问题一是劳动关系不清晰。二是工资支付不透明,存在随意克扣工资,不按月发放工资、不按规定结付加班工资等情况三是社会保险不参加四是同等劳动不同报酬,存在用工歧视最后就是工作时间不规范,有的用工单位对劳务人员任意安排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大大超过国家规定,并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相关知识:劳务派遣中劳动关系紧张,派遣工最易“受伤”我国局部地区和领域存在劳动关系紧张、劳资双方对抗性增加、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必须引起足够重视。截至2010年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的当期有效集体合同92.1万余份,覆盖职工1.14亿人,分别比2007年底增加83.5%和76.5%。检查中,各地普遍反映,建筑、制造、采矿和服务等行业中部分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因经营规模小、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社会配套服务缺失、经营者劳动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劳动合同签订率仍比较低.已签劳动合同也存在必备条款不齐、变
    2023-06-11
    426人看过
  • 刑事诉讼立案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可以申请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不排除存在错误的可能,为此,法律专门规定了用以纠正生效法律文书中的错误的程序,这就是审判监督程序。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刑事诉讼立案程序有哪些(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环节,是能否正确、及时地立案的关键。因为立案或者不立案,取决于公检法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的结果,而审查材料的过程,也就是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立案条件,确认有无犯罪事实和
    2023-07-17
    201人看过
  • 提起民事诉讼争议存在哪些问题?
    提起民事诉讼争议存在问题关于管辖争议一、对于“应诉”的认定标准尚不统一根据法律规定,应诉管辖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来法院应诉。但对“应诉”应如何理解以及能否做扩大解释尚不明确。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之后参加开庭的行为为传统意义上的“应诉”情形,但实践中法院采取电话、司法专邮等形式传唤当事人到庭谈话、进行庭前调解等情形较为普遍,甚至有的当事人在答辩期后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此类情形能否理解为“应诉”争议较大,对是否只要当事人来到法院就构成“应诉”也存在不同看法。对“应诉”的认定标准认识不同将直接导致法官对案件能否适用该条款作出不同的判断,从而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二、何为“答辩”的具体情形尚不明确适用该条款的另一前提是当事人提出答辩。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答辩意见的形式多样,符合应诉管辖条款的答辩应在答辩期内还是答辩期后提出、以口头还是书面形式提出等,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对
    2023-06-03
    154人看过
换一批
#股东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并非只要是... 更多>

    #股东代表诉讼
    相关咨询
    • “劳务派遣”存在哪些问题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29
      这种用工方式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它的好处在于简化了企业在用工上的管理,也便于劳动者以简便快捷的方式找到工作,有利于促进和扩大社会就业。但基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存在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的特征,以及施行前没有对其进行规范,目前,劳务派遣用工在运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
    • 劳务派遣存在哪些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4-18
      1、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阻碍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组织,再由派遣组织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福利待遇却与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 3、劳务派遣将被牵线的人员全部收归为劳务派遣组织的职工,实际上是为劳务派遣组织提供财源,达到其对被派遣人员长期收取管理费的目的。 4、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
    • 劳务派遣存在哪些问题?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5
      一、工资支付不透明。 由于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属两家,出现部分劳务型企业及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工资,不按月发放工资、不按规定结付加班工资等情况,劳动者的权益受侵害后责任主体不明确。虽然法律是有相关规定禁止派遣公司与用工企业克扣派遣员工的工资,但是在现实的劳务派遣的过程中,这些情况还是会有出现,这种行业是严重影响到派遣员工的权益的。 二、社会保险不参加。 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
    • 代位权诉讼存在哪些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3
      代位权诉讼存在的特殊问题有一般不宜调解或者和解,次债务人原则上不能提起反诉等,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 现在劳务派遣存在哪些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23
      派遣这种雇佣方式是双刃剑,有利有弊。其优点是简化企业就业管理,便于工人以简单快捷的方式找到工作,有助于促进和扩大社会就业。但是,根据劳务派遣劳动形式,劳动者、劳动者三方主体、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的特征、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没有法律法规规范,现在劳务派遣劳动者在运营中存在很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