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有哪些,该怎么遵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4 17:49:20 203 人看过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

2、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以保障债权人能够在各破产案件中充分实现连带债务人的连带责任。

3、涉及保证人的债权清偿。

一、保人如何追偿

首先担保人要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行使追偿权。但当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时,担保人可以在其承担保证责任之前预先行使追偿权。

其次要在以下范围内行使追偿权: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最后要注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二、公司注销后对外债务谁承担

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下的债务公司不需要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公司清算结束后可以注销。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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