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方-梅与王-兵于1996年1月28日领取结婚证,同年12月生一子。2001年10月8日,方、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一、二人离婚。二、婚生子随方-梅生活,王-兵每月贴补抚育费3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于每月月底前给付。三、所有共同财产:房屋、家电、存款等双方自愿赠与小孩。王-兵分得4000元,同时搬出另居。为拥有离婚的合法手续,方-梅于当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离婚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2002年5月18日,方-梅与另一男子再婚。后王-兵及其父以“原告故意隐瞒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一重要事实,诉讼时未通知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原调解协议并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要求撤销上述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对离婚案件进行再审,并要求追究原告重婚的刑事责任。
在案件再审复查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审被告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原审被告王-兵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一、被鉴定者在离婚诉讼期间罹患精神分裂症。二、被鉴定者意识清晰,但对自身利益漠不关心,系无行为能力人。
法院经再审复查认为:原审被告王-兵在离婚诉讼期间就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法院一审调解时,原审原告方-梅故意隐瞒原审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双方达成的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再审条件,该案裁定进入再审程序。
[分歧]
再审程序启动后,对本案究竟如何审理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撤销原生效调解书,恢复对该案的审理。本案由于原审原告离婚诉讼时隐瞒原审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导致原审程序错误,故应将原调解书撤销,由原审法庭对全案按一审程序恢复审理。原审原告严重干扰了民事审判秩序,应予制裁。同时原审原告再婚行为已触犯刑法关于重婚的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全部再审。原审被告在离婚诉讼时就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当然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原审被告在未有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自始无效。应撤销原调解书,按审判监督程序对全案进行再审。根据再审的结果来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只应对该案涉及财产及小孩抚育问题进行再审,对婚姻关系不予再审。同时对原审原告方-梅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但不应追究其重婚的刑事责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婚姻关系是否应纳入再审的范围;二是方-梅的再婚是否属于重婚。
一、本案再审的范围是否包括婚姻关系原审被告王-兵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就其本质而言,所要解决的就是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子女抚育、财产分割只不过是婚姻关系的附属品。因此,当本案原审原告方-梅隐瞒原审被告王-兵的精神分裂症状况,骗取并无诉讼行为能力的王-兵签收调解书时,此案便产生了一方当事人欠缺诉讼行为能力的严重程序问题。一般意义上,此类案件应当撤销原案的调解或判决,全面进行再审,这也是第一、二种意见的理论依据所在。然而,与一般案件不同的是,婚姻关系并非物权、债权关系,其强烈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使得其不能象物权、债权关系那样,具有可逆转性。正是因为考虑到婚姻关系的这种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才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里的“不得申请再审”,并非是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是指对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而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无需就婚姻关系是否恢复进行再审。本案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是否适用该条规定呢?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因为跟判决相比,生效的法院调解在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方面,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婚姻关系的不可逆转性,不论是在判决还是在调解中,都是一成不变的。而且,从本案来看,方-梅为了达到与王-兵离婚的目的,不惜隐瞒王-兵的病情,而在仅体现个人意志的调解协议中,根本不体恤王-兵的身体状况,在子女抚育和财产分割上,作出了明显侵害王-兵合法权益的安排,可见方-梅对王-兵已无夫妻感情可言。如果此案全面进入再审,再去试图恢复方-梅与王-兵的婚姻关系,王-兵也不可能从中得到幸福。因此,从王-兵个人生活幸福的角度考虑,也没有必要将婚姻关系列入再审范围。只需对子女抚育和财产分割进行再审即可。
-
中级人民法院如何审理再审案件
378人看过
-
案件中止后如何再次审理
171人看过
-
离婚案件能否经过再审审理?
217人看过
-
如何审理行政诉讼再审案件
219人看过
-
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如何审理
219人看过
-
案件中止审理后怎样再审理
169人看过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 更多>
-
刑事再审案件如何审理,刑事再审案件审理后如何处理?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6一、刑事再审案件如何审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
-
离婚案件可以再审吗?这样的法律如何判定?贵州在线咨询 2023-09-10对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当事人一般不可以申请再审。因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是如果是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再审。
-
如何认定再审案件的审理人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2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
如何处理行政诉讼中再审案件?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161、人民法院对经过再审案件的审理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二是一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裁定发回重审的情形: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依法应当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以裁判的;其他违
-
离婚案件还是应当再审审理的海南在线咨询 2021-12-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不得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调解,因此离婚案件一般不能申请再审,但涉及的财产问题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再审。涉及判决中分割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在判决中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