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近年来办理的涉众型案件中,被害人人数较多。这些案件的被害人多是诈骗类、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被害人,一方面,被害人因犯罪损失了多年的积蓄,情绪很激动;另一方面大部分涉众型案件侦查机关未能将赃款追缴,被害人常常到检察院反映受骗过程、了解案件进度、询问赃款追缴情况甚至举报相关问题。针对来访人数多、次数频繁、涉及面广的情况,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探索保障涉众型案件被害人权益的新模式,旨在妥善处理涉众型案件。主要做法如下:一、客观地答复被害人的要求。被害人所掌握的情况往往比较片面,有时还不免出现主观臆断。因此,答复被害人时就必须既讲求策略,又讲求客观真实,不能推诿、敷衍,但也不能一味地迎合被害人的期望和要求,作出过分承诺。在办理的大部分涉众型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的赃款没有或不能追缴,在这种情况下从以下几个方面回复被害人:第一,检察机关会依照法律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第二,让被害人了解案件事实和存在的困难;第三,表示检察机关将会同有关机关继续努力,尽力做好追缴赃款的工作,但是最终的结果也必须考虑实际情况,请被害人理解。实践证明,这种诚挚的态度、客观的答复可以被绝大多数被害人接受和理解,因为群众是理智的,更是通情达理的。
二、多种形式保障被害人知情权。在现有的办案条件下,公诉部门主要通过电话通知或者信函通知的方式告知被害人,但是由于涉众案件被害人的人数众多,有的案件无法在三日内告知全部的被害人,有的案件部分被害人因其确切地址不详、电话号码变更或是下落不明而使检察机关无法直接告知。针对上述情况,为保障所有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对涉众案件被害人权利的告知借鉴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某些事项的公告制度。公告的期限不少于一个月。这样的做法既可以有效保护被害人的知情权,又不至于造成诉讼的过度拖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除日常接听被害人的问询电话、接待被害人的来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还设立了展板告知的方式。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就被害人普遍关心的问题制作展板,摆放于控申大厅,并实时更新。今后对于被害人的人数超过千人的涉众型案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还将尝试通过网络等媒体告知情况、答复问题的方式,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
三、建立科学的接待机制。由于涉众型案件的被害人人数多、诉求多、来访时间不统一、来访人数不确定,传统的一人一接待,一访一答复的接待模式不仅效率低下、极大地浪费办案时间,而且对于大规模来访引发突发事件也缺乏防范,因此在总结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尝试创建科学高效的接待被害人来访工作制度。
1、建立预约接访与定期接访相结合的接访模式。预约接访的方式不仅保证了被害人的权利,而且也便于办案人做好工作安排;同时承办人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每15天安排一次接待,在不涉及案件秘密的基础上,通报案件的进度及相关情况,并就被害人关心的其他问题予以解答。
2、建立信息预警与应急处理相衔接的接访机制。在办理涉众型案件中,特别是针对其中有组织的被害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要主动与组织者保持联系,重点掌握可能大规模来访的倾向性、苗头性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汇报、早准备。针对可能引发矛盾甚至冲突的涉众型案件,事先做好接待预案,通知法警处等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处置预案。
3、建立接待来访与有目的下访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接待来访是以当事人来访为通例的,由于涉众型犯罪往往被害人居住地、被骗地、活动地、聚集地相对比较集中,彼此之间较容易聚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尝试变接待来访为有预测性、有针对性、有目的的下访,这样既可以有效缓解诉求群众给司法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造成的压力,使被害人能够更好、更平和、更愿意与检察官倾心交谈,从而达到彼此理解与沟通的目的。
四、建立有效的追款机制。涉众型案件的被害人总是想最大限度地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因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一是力求寻找证据支持,从源头查起,将每一笔可能直接与被害人经济利益相关的财产追缴,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降至最低;二是建立长效的追赃机制,并对该追款机制进行监督,使追赃活动不因案件审查起诉或判决而停止,不因被告人被交付执行而停止,不因法院一段时间内的财产执行而停止,等等。目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仅就有财产可供追缴的进行监督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于长效的追款机制还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形成合力,并建立与随时追缴相适应的长效机制,才能真正维护被害人权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李辰)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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