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是否履行合同的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30 21:40:52 493 人看过

一、询问是否履行合同的函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函如下书写:

致:XX先生

广东xx律师事务所系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系中国注册律师,具有合法执业资格。本所受XX(以下称委托人)之托,指派XX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处理委托人与您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宜,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郑重致函:

委托人于2010年11月10日与您签订了《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合同编号:NO),合同约定您向委托人购买位于深圳市XX区XX栋X单元XX单位房屋,房屋产权证为:深房地字第XX,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总房价为人民币XX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您依约支付了定金人民币X万元整。

你们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买方须于2010年12月11日之前支付除定金之外的首期款人民币X拾万元整至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监管帐户,卖方须依买方或第三方的通知前往约定的银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但据委托人所述,您和第三方至今没有通知委托人前往约定的银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办理资金监管手续。虽经委托人多次催促,您仍拒绝履行该项合同义务,并于2010年12月14日正式通知委托人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您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理首期资金监管手续,否则根据你们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十二条的约定:”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任何一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15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违约方支付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或承担定金罚责。”委托人将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

现依据委托人的要求,请您尽快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诚望您在收到本函后的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就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委托人将采取法律手段就您的违约行为追究您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您追索。

特此函告。望您慎思并妥善对待。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

年月日

二、赠与合同履行后是否可以撤销

赠与合同履行后如果具备法定撤销情形的能撤销。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合同义务等法定情形的,赠与人可以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

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很难撤销。除非出现以下法定的可撤销的事由: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当出现以上法定事由时,不论赠与合同是以何种形式成立,是否经过公证,是否完成交付,赠与人都可以提出撤销赠与。

三、怎么判定合同是否履行完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判断合同履行完毕,要看合同履行是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的标的履行。这一原则要求:

1、合向当事人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以其他标的代替。

2、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他方可以要求继续实际履行。

(二)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应相互协作,讲求诚实信用。

(三)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债务时,要讲求经济效益,要从整体和国家的利益出发。

(四)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的履行债务,故又称全面履行或正确履行原则。

(五)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发生当事人在订约当时所预料不及的客观情况,致使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得不依原合同履行、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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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0日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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