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立法上承认单位犯罪经历了从1981年李济玲等在《上海司法》上发表《应当重视对法人违法与犯罪处理》一文首次提出单位犯罪开始;到1987年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明文规定单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再到1997年3月14日第八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立法、罪名、刑罚的确立过程,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但是,何谓单位犯罪,法学界众说纷纭,各持己见。笔者根据新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认为,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和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为单位利益经单位领导层集体决定或者批准后,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组织指挥并由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故意或者过失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为刑法所禁止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由此可见,单位犯罪,其犯罪意志源于单位领导层的决策或决定,其实施行为是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因此,在处理单位犯罪案件中,必须准确把握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特定性原则和正确适用双罚性的处罚原则。当然,按照新刑法,亦规定了对单位犯罪适用单罚制情形,即仅对犯罪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而对单位不予处罚,如刑法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这毕竟是少数情形,笔者在此不论。
一、关于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特定性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单位犯罪是一种新类型的犯罪,确定单位犯罪责任人员一般掌握四条基本原则。即:法定性原则;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原则;犯罪行为与犯罪意志的关联性原则以及责任人员的特定性原则。出于命题的需要,在此仅对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特定性原则作些试述。新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只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就确立了单位犯罪被追诉人员的特定性,因此,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要具有以下情形和条件,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而被追诉。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个单位的一把手及其副职是单位的主管人员,但一个单位犯罪并非这类人员都能成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只有直接组织、参与、拍板、授权、指挥实施了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说来是支持、研究、决策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负责人;表态同意或者批准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负责人;组织指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负责人;虽然没有主持或参与决策、决定、组织、指挥实施单位犯罪,但事后知道单位犯罪的事实而默许、放任的单位负责人;由单位领导层研究决定或指定该单位的某中层负责人去组织、指挥实施单位犯罪的,也应属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之列。
在确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时,还需要特别注意掌握、区分几种情形。一是,如果单位集体决定与其他单位的主管人员共同实施单位犯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原则进行处罚;二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情况下,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三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应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处理。
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除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涉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可能是一般的行政管理人员,也可能是有专业技术的人员以及一般职工、雇用工等等。如何确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要注意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看其在单位犯罪过程中能起到作用大小。如果参与犯罪的是部门责任人,或是工程技术人员,或者是一般干部职工等,在实施单位犯罪过程中起到了关键、重要作用,就应属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所起作用小,且情节显著轻微,就不能成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是看这类人员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行为的关联程度。如果其他人员使单位犯罪的目的得以实施,并按照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组织、指挥的方案积极地贯彻执行,其犯罪结果与其行为已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应成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当然,判断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要对上述二个方面的情况综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正确确定追诉对象,既不能无故扩大打击面也不能放任应追诉之人。
二、关于处理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单位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表现出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涉及处罚的两个犯罪主体。它决定了单位犯罪适用刑事责任上的本质属整体责任,而不是单位内各个成员的刑事责任。在一个刑事责任里既存在单位这一刑事责任主体又存在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主体。由于犯罪单位作为一个整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一前提的存在又为追究具体实施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供了必要的依据。新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此条规定说明,在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的是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所谓单罚制是指在单位犯罪实施了犯罪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只处罚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所谓双罚制是指在单位实施了犯罪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是我国刑法对打击单位犯罪最恰当的有效措施,特别是加大了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是遏止自然人犯罪以利用单位犯罪主体逃避重刑处罚的有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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