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真正重要的是使你的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而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1
初读这本书是在2000年的秋天,当时选修了赵晓力老师开的一门讲授有关网络法律、经济和技术的课程。赵老师推荐大家读一读这本书,当时还为它的价格咋了咋舌,但读后发现确实是物有所值。
这本书大部分是在说如何认识和利用新兴的网络经济,其中也提到了有关法律的问题。虽然法律作为一个专题,只占内容的很小一部分,大约十分之一;然而作为一个学法律出身的读者,我当然还是对这部分最感兴趣。这部分我读得最多,体会当然也最深。上面引出的那句话,可以说是我读这本书最大的收获-这本书其他部分也相当精彩,但是对于那些经济部分的评述,我想我还是不要班门弄斧了。
2000年是网络事业蓬勃发展的一年,在大多数人眼里,网络近似等同于财富与机遇。部分弄潮儿的成功刺激了大众的头脑,人们已经变得几乎狂热。“把你的面包扔到电脑世界的湖中,自然会得到千倍的回报。”2与经济发展同步的是,很多有关网络的法律问题也被提出来。其中讨论得最多的就是如何在网络上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在美国有mp3、Napster;在中国“XX第一案”也被众媒体炒得火热。这一切不由得给人这样一种感觉,权利人们似乎处于岌岌可危的地位,他们的权利无处不被侵犯。正义的人们已经热血沸腾,他们所要做的就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但是,很少有人冷静下来想一想,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
也许有人会理直气壮的回答:“因为我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所以我要保护它。”这个理由可以说是非常的充分,这也是法律的答案: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我想,很多人都会持这种观点(我自己最初也是同意这种观点的)。然而,我们是不是应该往更深一层去思考:权利从何而来?或者,跳出法律的圈子,从一个更广阔的视野来考虑这个问题?
我自己比较赞同的一种观点是: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也就是说,权利是由法律授予的,它的本质是利益。法律之所以授予权利给人,是因为行使权利能够给社会的某个部分(无论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带来利益。这一点在知识产权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权利的行使在本质上就是授予权利人一定的垄断权,禁止他人使用。这当然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但是,这种权利授予的结果是促进整个社会的文化(版权)、经济(商标权)和技术(专利权)的进步。如果不予保护,那么情况就会翻转过来。两害相衡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法律在这里作出了取舍,所以也有人把知识产权法称做是“利益平衡器”,这也不无道理。
如果对上面的观点达成了共识,问题的关键就落到了“利益”上。这样,我们就不可避免的用到了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剖析这个问题。成本收益分析,不仅对于整个社会,而且对于每一个个人,同样是适用的。当行为的成本大于行为的收益时,这个行为是有效率的;反之就是没有效率的。在经济学理论中有一个假设,即人是理性的,当一个行为是没有效率的时候,人是不会选择去做的。也就是说,人作出行为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利益的衡量(当然,这个利益是广义上的利益)。所以,权利人在要求保护自己的权利时,还应该考虑这样一个问题:保护是否是有效率的?如果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没有效率的,那么这种保护是不值得去做的。
这样,我们就得出一个结论: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知识产权所内涵的利益。利益要通过价值来体现,当价值达到最大化时,利益也得到最充分的实现。那么,如何在网络经济的环境下去实现这个目的呢?
从《信息规则》这本书里,我们可以看到,新技术给权利人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一方面,它大大降低了复制和分销的成本;另一方面,它也使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就对知识产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权利人必须选择能使产权价值最大化的条件和条款。产权管理的条款越宽松,可以给权利人带来越高的价格;但是同时也会减少产品的销量。产权的价值等于价格与销量的乘积,这时候,就要用到需求曲线来探讨价格与销量的关系,从中找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一点。当找到这个最优的点时,权利人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读《信息规则》已经近一年,其中很多内容已经淡忘,但是文首的那句话我想我是一辈子也忘不了的。读一本好书,甚至是读到一本书里的一句有意义的话,都能够让人受益非浅。我想,大概也就是这样吧。
作为一个学法律的人,我几乎已经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习惯了用法律的逻辑去思考问题。这一方面固然能够让思维更加条理化,但是同样也容易让思维局限于一种方式。“权利应当受到保护”、“权利不容侵犯”,这些命题在法律的逻辑里几乎是真理。但是,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些命题的正确性却不是那么毋庸质疑。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口号下,我们迷失了自己,正趋向于一个为了保护而保护的极端,以至忘记了我们保护知识产权的初衷是什么。只有在跳出法律的思维模式,从其他学科的角度来观察这个问题时,我们才能较之前更全面的认识到问题的全貌。全面的认识问题,这是一个我们熟得不能再熟的提法,但是,这是一个不变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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