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宁政发[1994]137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知,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学习贯彻《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提高对实行国家赔偿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在《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有关赔偿的基础上,对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宪法规定的赔偿原则得到切实贯彻,使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司法监督和群众监督,并对违法行政行为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制定《国家赔偿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学习贯彻《国家赔偿法》,对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要予以高度重视。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都要认真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国家赔偿法》。通过学习,掌握《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内容,充分认识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同时,还要结合各自的职责,学习掌握《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与各自业务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自治区政府责成法制局于明年上半年举办二至三期学习研讨班,组织行署、市、县(区)的主管领导和重点执法部门的领导学习《国家赔偿法》。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国家赔偿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内容。
二、确定受理赔偿请求的机构和工作人员。
受理赔偿请求有大量的工作要由行政机关来处理。鉴于行政赔偿工作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关系密切,处理赔偿事务的机构又应相对超脱,自治区政府决定,受理赔偿请求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未设立行政复议机构的,应在办公室内设专人负责。承办赔偿请求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
(2)审查并确认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或属于侵权;
(3)就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
(4)与人民法院协调有关行政赔偿的问题;
(5)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三、建立处理赔偿请求的具体程度和工作制度。
受理赔偿请求,办理赔偿事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计算标准执行。要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程序的规定,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内部受理、审理赔偿请求的程序,赔偿决定的程序,以及赔偿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程序。在自治区对这些具体程序和工作制度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可以先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处理行政赔偿事务。自治区政府法制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搞好《国家赔偿法》的配套立法工作,使行政赔偿的各项具体工作尽快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四、逐步建立国家赔偿的追偿制度。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种追偿制度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恪尽职责,严格以法办事。但是《国家赔偿法》对此只是作了原则规定,需要在实践中明确“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具体界限,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适用条件也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在确定具体的追偿条件和追偿标准时,要着重把握住三点:一是要有利于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不滥用职权;二是要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怕承担赔偿责任而放任违法行为,不敢积极行使职权;三是要考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使追偿切实可行。贯彻《国家赔偿法》,建立追偿制度,是一项很复杂、很细致的工作,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都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尽快把追偿制度建立起来,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五、学习贯彻《国家赔偿法》,要和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国家赔偿法》涉及到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以适应《国家赔偿法》实施的需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把《国家赔偿法》的具体实施工作做好,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在学习贯彻《国家赔偿法》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掌握和做好五项工作:一是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宪法和法律规定,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乱设处罚、乱设收费项目、乱设行政强制措施。二是要对正在实施的各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其中违法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切实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尽量减少行政争议和行政赔偿。三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处在第一线的执法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执法人员滥执法或不执法的追究制度。四是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法,特别是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项目,必须有法定授权或委托。五是尽快制定我区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建立健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错案追究制度,逐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并于1995年3月底以前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由法制局汇总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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