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遗嘱在什么情况下也可能失去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30 21:12:33 147 人看过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遗嘱人生前立了多份公证遗嘱,则只有最后一份有效,其它的全部失效;

6、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一、遗嘱公证书能撤销吗

可以。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而无论是否经过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1、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3、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遗嘱公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相应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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