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甲方(承让方):乙方(承包方):
为发展村庄经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此合同。
一、租赁土地位置及面积
甲方将位于柳五村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给乙方,其四至为:东至;西至;北至;南至,共计亩
二、租赁期限及用途
1、租赁期限年,自2013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租赁的土地只能用于苗木、花卉种植及农林综合开发项目。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获得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价款。
2、监督乙方合理利用租赁土地及农业资源。
3、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约定租赁的土地。由双方验收交接,并办理《土地验收交接单》。
4、维护乙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合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7、协助乙方解决农业用电,用电设施及用电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享有本村村民用水浇地的同等权利。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乙方所承包的土地仅限于种植业,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准取土,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等,若乙方自行改变土地用途,则视为乙方违约,由甲方无偿收回土地,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租赁款。
4、土地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土地对外转包,如需转包,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有关事项由甲方进行把关。
5、租赁期满,及时向甲方交还租赁的土地,甲方收回土地对外租赁,若乙方确需继续租赁,需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并应当在租赁期满6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7、租赁期间,乙方如需临时建筑,需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办理相关手续。
五、租赁价款及支付方式
1、租赁价款:每年每亩元。按照省级高新区补偿价格为准,租赁价款随省级高新区土地补偿标准而调整。
2、支付方式: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度的租赁价款。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当年租赁款的5%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地上附着物损失。乙方应按时交纳租赁费,如逾期按每天2.5%交纳滞纳金,逾期壹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七、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租赁期满,如甲方不再租赁,乙方应在2个月内将地上附着物清除,如逾期不清理或清理不净,视为放弃,由甲方负责清理,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继续租赁,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协议内容另行协商。
八、其他事项
1、租赁期内,因国家、上级各级政府征用该宗土地,双方应终止合同。地上附着物经评估并取得乙方同意后,补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拆除办法按照第七条规定执行。若遇国家土地政策调整,甲乙双方都应共同遵循,按照调整后的国家土地政策执行合同。
2、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镇经管中心存档两份。
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在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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