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
善良管理义务与破产管理人基本职责
善良管理义务的含义并不十分明确。一般可以理解为勤勉、注意和忠实义务。该概念肇始于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其基础一般认为是董事与公司间的委任关系。它指的是董事须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同情况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忠实履行职责。这一概念被延伸至破产管理人。尽管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尚存争议,但是,在善良管理义务方面,破产管理人与公司法上的董事善良管理义务当无大别。因此在履行其职责时,如果破产管理人未尽合理谨慎及忠实义务,就应承担相应责任。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对公司的影响力巨大,并且作为破产过程中的企业管理机关,享有法律授予的业务决定权、资产处置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破产企业的命运,这与公司董事对公司的重大影响也几无二致。所以,破产管理人善待破产企业利益应当成为一种法定义务。正因为如此,我国《破产法》第27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这应当是我国破产法上所规定的破产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
要分析善良管理义务,必须首先明确破产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职责。只有在职责的基础上方可明确善良管理义务的主要内容。根据我国《破产法》第25条之规定,破产管理人主要有九个方面的职责:一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是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是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是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是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是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所有上述职责,均会涉及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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