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是否应该由公诉机关负责审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4:00:55 290 人看过

自诉案件能转公诉。

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危害到国家利益;或发现案件性质并非自诉时的罪名的,可以转为公诉案件。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轻伤的,有时在自诉人取证困难的情况下,经申请,亦有转化为公诉案件的可能,由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的情况。

怎样区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1.定义不同:

自诉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2.提起诉讼主体不同:

自诉是当事人自己提起的诉讼,公诉是检察院依职权主动提起的诉讼。

公诉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3.提起诉讼条件不同:

自诉条件:有适格的自诉人;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自诉案件范围;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诉条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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