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证书执行中的调解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9:22:53 282 人看过

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成立要件的效力。合同一经公证,双方必须按合同履行,但往往在执行合同时双方由于当事入主,客观原因出现纠纷,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如何使公证的合同履行好,这就需要公证的出现。对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债权人当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的作用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在公证书的执行过程中,公证机关能否发挥调解作用?其调解的性质、原则以及方法应如何理解?目前,对此问题公证界尚有不同见解。

一、公证调解的必要性

公证是公证机关行使公证权的集中体现。由于公证是国家作证,具有比私证更高的证明力,因而它对于稳定民事流转维持良好的民事秩序,具有积极作用,成为民事司法体系中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第一道防线。

从司法机关专业化分工来说,公证机关依法办好公证,保证公证质量,就已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对公证合同纠纷的处理,是法院和其他享有裁决权的机关的职能,公证机关不可能包办代替。当然,这决不意味着公证机关对合同公证后就一劳永逸,对公证合同纠纷可以不闻不问;调解执行就是为了及时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公证机关的任务不仅证明某一项事实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更重要的是对已公证的文书实行跟踪服务,并通过公证减少诉讼,保障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改革浪潮中,公证调解更显得势在必行,若只是公证,事后出了纠纷一推了之,势必影响公证机关的形象,久而久之,使当事人误认为公证不公证一个样,公证机关就是为了赚钱的一种错误认识。因此,公证机关应当把握实际情况,做好调解工作,便当事人了解并知道公证后的作用,促进公证事业的发展。

只要当事人双方愿意,公证机关可以发挥其了解情况,熟悉案情的有利条件,对双方当事人做些调解工作,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到解纷息讼的目的。公证实践中,经公证人员耐心认真的疏导教育,双方当事人重归和好,纠纷圆满得到解决的也很多。这样做的好处是:减少当事人许多不必要的损失,有利合作的发展,避免了诉讼,为社会经济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发挥出公证在市场经济中的中介职能,起到保驾护航作用。因此,公证机关直接介入公证后的调解执行,是实践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公证调解的性质

公证调解执行,就其性质来说是属于由公证人员直接主持的非诉讼调解,它是应当事人自愿进行的一种司法调解活动。这种司法调解活动与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有着明显区别的。前者系人民群众自愿原则下的人民调解组织的专门调解活动;后者系法律规定的诉讼调解活动。而公证调解是由国家法律机构的公证人员主持下的介于诉讼和非诉讼之间的司法调解活动。从诉讼程序上讲,公证调解也不是诉讼的必须程序,不是公证机关的法律义务。因此,一些法院要求公证合同纠纷先公证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解决的做法,等于把公证机关推到解决纠纷的第一线,这同样是不正确的。

法律给予公证机关行使公证权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对象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对外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法律事实在法律上的证明,而后者则是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上的处理。前者旨在防,后者旨在保。

作为公证调解执行,它的方法是非强制性的。作为人民法院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的执行,它的方法是强制执行的。

三、公证调解的重点

调解公证后出现的纠纷,这是公证调解执行的重点。对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是调解的重点。实践中,经公证后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因当事入主、客观方面的多种原因,发生不同程度的纠纷,影响了公证后协议合同的履行,因此,公证人员应在当事人的要求下,积极参与调解执行,以保证协议或合同的履行。

四、公证调解的原则

第一,自愿、合法原则。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纠纷要始终坚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后也要依靠双方的自觉去履行义务,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强制力,因而不妨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第二,不得违反公证协议原则。这是公证机关调解的特殊原则,仅适用于调解与公证文书有关的纠纷。当公证后有关当事人因公证的事项发生纠纷时,公证人员应将公证文书作为公证调解的主要依据,调解中,如发现有关当事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公证文书有关规定,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其按公证文书办事经调解无效的,应建议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宋美华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6日 18: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调解委员会相关文章
  • 执行中止浅议
    继承人
    执行中止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或某种特殊的情形,使执行程序暂不能进行而中断执行,待中断事由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的一项程序性法律措施。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执行中止具有以下特征:(1)执行中止是审判程序中一项程序性措施,也是一项既体现法治严肃性,又体现人文精神的法律制度;(2)执行中止是一种调节司法资源的方式,同时又体现了实体的法律意义,既保护了申请人的执行时效,又保护了被申请人基本权利;(3)执行中止只能发生在执行过程之中;(4)须有特殊情况出现,一般来说是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5)中止只是暂时地停止执行,特殊情形消失后,可以恢复执行。【执行中止的法律依据、情形及法律后果】对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作了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款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32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
    2023-06-06
    433人看过
  •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诸多问题
    强制执行权的本质对强制执行权本质属性的解读,历来就有颇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强制执行权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单方性、命令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因而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一种观点认为,从我国现行强制执行法律规定的理论基础不难推导出,强制执行权是司法权的一种;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强制执行权不能独立存在,审判机关的裁判不是司法权行使的全部内容,完整的司法权行使还应当包括后面的强制执行,裁判加执行才构成一个完整司法权的行使过程。同理,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权行使的全部内容,必须加上强制执行才构成一个完整行政权的行使过程。对上述三种解读,笔者都不能认同。首先,强制执行权虽然在很多方面类似行政权的一般属性,但强制执行权所依托的是以国家名义出现的强制力,这就与来源于国家组织机构本身的权力有着明显的区别,换言之,强制执行权来源于国家的强制力,而行政权则来源于宪法框架下行政机关本身的权力,其本身权力的行使也必须依靠强制执行
    2023-06-06
    247人看过
  • 如何解决行政协调和解协议执行问题?
    协调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妥善处理行政争议的一个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法院通过协调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以裁定准许撤诉方式结案给予充分肯定。然而,在充分运用协调方式化解大量行政争议的同时,审判实践也遇到了行政协调和解协议如何执行的问题,成为困扰行政审判的新难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1、协调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法院或法官急于结案,不顾后果裁定准许原告撤诉;2、协调和解协议内容不能即时或一次性履行,法院或法官没有裁定中止审理而是裁定准许撤诉,导致结案后当事人要求履行和解协议;3、行政协调和解协议,不像民事和解协议以民事调解书形式出现且依法能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依赖自觉履行和法院督促履行,特别是原告撤诉之后,行政机关反悔或者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就只能以非强制的手段督促行政机关履行;4、行政协调的过程和协调和解协议经常在准许撤诉裁定中得不到
    2023-06-06
    452人看过
  • 执行力问题:调解协议是否能够强制执行?
    如果是法院的调解书经签收后,即有强制执行力。法院做出的调解书是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如果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对方具不履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协议怎么延期调解书只要生效后未被撤销的永远有效。但如果权利人在2年内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2年后,法院将不再强制执行。该权利就变成了自然权利,对方想履行就履行,不想履行的,法律也不干涉。《民事诉讼法》第239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
    2023-07-07
    323人看过
  • 关于治安调解协议书的问题
    法院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咨询:治安调解协议书有问题吗我想问一下。在两家没有达成理赔共识之前。派出所就给叫我俩家签了治安调解协议书我想问一下这个协议书签完以后是不是就证明这件事情就结束了。签了对我们有什么敝处么?会不会签完一份钱也得不到呢。如果他家理赔的金额我家不满意可以提出来么?请帮我看看这个协议书。对我有好处么?治安调解协议书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1双方互相谅解姓名甲向姓名乙赔礼道歉2经济费用双方乙自行调节完毕3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其他矛盾若再发生其他矛盾双方将各自负法律责任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对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侵害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律师回答:该协议属治安管理方面的
    2023-02-25
    228人看过
  • 浅谈反倾销调查中的“归零”问题
    【导读】在反倾销调查中,如何认定倾销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大多数国家坚持公正合理的平均比较法,而欧盟和美国一向奉行的归零法却因其不公平性遭到了DSB及大多数WTO成员的谴责,围绕归零问题引发的争端一波接一波。虽然现阶段美国和欧盟在该问题上有所妥协,但是限于国际贸易的不平衡和DSB的效力,要完全消除归零问题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关键词:归零法;WTO反倾销协议;交易V.交易的加权平均;床单案;归零争端案;DSB1何谓归零法?归零法,即Zeroing,是指进口调查部门在一项产品的整体倾销幅度时,将凡是不存在倾销,即当正常值等于或大于出口价格,或者说倾销幅度为负数时,倾销幅度均作为零来处理,是欧盟、美国等在反倾销调查中计算倾销幅度的一种处理方法。归零法的适用条件是:iftheathoritiesfindapatternofexportpriceswhichdiffersignificantlyamon
    2023-04-25
    225人看过
  • 浅析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人事争议调解是解决人事争议的基本手段之一,是人事争议处理的重要程序、化解人事争议的重要方式。当前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渠道中,调解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已成为解决人事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也是顺利审结争议案件,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强化调解作用,把人事争议大量解决在基层,及时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对于化解人事纠纷、规范人事管理、促进人事关系和谐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应建立健全基层单位部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构建完善可行、无缝隙的调解网络体系。现结合我市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中的实际,对调解组织建设的问题及对策做粗浅分析,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一、我市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基本情况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人事局、法制办印发的《青岛市人事争议调解试行办法》和上级的统一要求,2008年7月18日,我市下发通知,在全市22处镇、
    2023-06-14
    287人看过
  • 浅析子女探望权的法律问题及其执行中的现实问题
    由于人民法院对执行申请的审查为程序性审查,而不对执行依据做实体性的审查,有时就会出现部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错误立案。案例一:陶某的母亲何某作为法定代理人要求法院执行陶某父亲应支付的2007年下半年扶养费720元。该案受理后,陶某的父亲出具银行转帐凭证证明自己已经支付过2007年的抚养费。后何某承认陶某的父亲确实支付了抚养费,但认为2007年陶某经常生病花费很多,陶某的父亲应另行支付医药费所以才申请法院执行。案例二:杨某等要求法院执行某劳动服务公司应支付的2007年的退休金每月200元。该案受理后,某劳动服务公司出具职工领取退休金的签名薄证明已经按时发放了退休金。而杨某等要求执行的退休金为省劳动部门专项发放的一笔津贴也为每月200元,但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未对此款作出相应判决。对于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一、裁定不予执行,因义务人已经按时履行法定义务,没有执行对象,对本案应
    2023-06-07
    496人看过
  •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决的执行问题
    内容提要:对于诉讼的当事人来讲,过程也许不是那么重要,重要的是结果。因为,一纸空文,一个机制并不能创造人们所预期的秩序,权利和义务的遵守。在国际领域,执行问题也许更为突出,这是国际领域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现代国际法强调各主权国家的地位平等,故此世界上不存在任何超国家的机构可以强制某个国家执行某项判决或者是裁定。本文中,笔者将对WTO体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定执行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指出目前这一机制在执行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WTO交叉报复任何争端解决机制的实际意义都在于它最后所作出的结论,或者说,裁定,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被执行。因为一纸空文,一个机制并不能创造人们所预期的秩序,权利和义务的遵守。对于国际性的争端来讲更是如此,根据公认的国际公约与惯例,国家间主权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大国,小国,强国,弱国,至少在法律的层面上,不存在任何一个超国家的组织机构可以象国内
    2023-06-05
    403人看过
  • 浅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价格调节基金在我县设立、开征和使用有一段时间了。为强化政府调空物价.发展经济.稳定社会的功能.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着项制度,使该项基金各项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缴纳对象的两个积极性,共同做好该项工作,结合几年的实践经验,本文关于征收价调基金合法性和合理性、存在的问题及一些建议。关键字: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建议。一、关于进一步增强征收价调基金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多年具体征收工作的实践,我感触较深、操作蹩脚的一个问题,就是价调基金收得不硬气。1998年以后,《价格法》明确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收缴工作算是有法可依了。以前,仅凭国务院的一个通知,而且各省、省内各地市执行得不尽一致,尽管市政府出台了管理办法,但收缴工作仍然难度很大。无论《价格法》实施前还是实施后,我们具体工作人员都感到收价调基金就是不象税务那样为全社会
    2023-06-07
    272人看过
  • 浅析征地中的问题
    法律综合知识
    当前征用土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征地范围过宽,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一方面,我国《宪法》与《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都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即《宪法》授予了国家土地征用的权力,却未对这种权力的行使作出具体的限制,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成为职能部门和主要行政领导自由裁量的权力。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即凡是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请求政府动用征地权,从而满足其用地的需要。特别是我国自实行土地有偿制度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行使乐此不疲,导致了征地权的滥用。目前,在各地的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和相关土地制度的滞后和不足,广泛存在着征用不用,多征少用的现象。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城市由于盲目外延发展,城市容积率仅为0
    2022-04-11
    151人看过
  • 浅析公证处在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时应注意的问题
    运用公证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但公证机关在办理该公证书时,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具备的条件和范围,并应当审查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看法,以免影响公证执行效力的实现,降低公证机关的信誉度。关键词:公证证明;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注意的问题公证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但这种证明并非随意出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称《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文书
    2023-04-24
    404人看过
  • 浅议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一原则也一直被运用于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审理中。而在医疗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一方往往由于举证困难而最终败诉,其合法权益未得到应有的保障。因此,近年来围绕医疗纠纷诉讼活动的举证责任问题争论较大。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实施)。该《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确立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原告(患者)主张侵权事实,被告(医院)否认的,由被告就其否认负担举证责任,为近年来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2023-06-05
    489人看过
  • 浅析执行和破产程序中查封的效力问题
    查封作为人民法院对债务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更好的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充分实现,维护交易安全。它会产生两方面的效力:一是程序法上的效力,即先采取措施的法院的处理权限问题;二是实体法上的效力,即先采取措施的案件债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问题。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禁止重复查封,因此首先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在程序上具有优先处理查封财产的权限,其他法院不得对同一物再采取重复查封的措施,也不得对正在实施的查封措施予以解除。至于实体法上的效力,即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说,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从法律禁止重复查封的规定来看,这即是禁止其他债权人对已查封的财产再申请执行,因此执行过程中的查封措施具有一定的优先性。但这种优先性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当债务人的财产足够清偿全部债务时,这种优先性是存在的(实际上由于债务人的财
    2022-11-18
    169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调解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调解委员会是指由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派代表组成,负责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机构。调解委员会通常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组织调解和协商过程,以帮助双方达成和解,解决争议。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协助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 更多>

    #调解委员会
    相关咨询
    • 调解书是否可以执行的问题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7-24
      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
    • 关于调解书执行期限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3-02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调解书执行问题要注意些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10
      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
    • 起诉离婚的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8
      1.离婚调解协议和离婚调解书都是一方起诉到法院离婚时,由法官居间调解产生的文书。这两者有密切的联系,无本质性区别。 2.一般情况下,法官就会先让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签订离婚调解协议,然后法院会出具离婚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生效,婚姻关系解除。二者的区别是,离婚调解协议类似一纸合同,是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自愿签署的;离婚调解书是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与之相对应的就是离婚判决书。二者的联系是,离婚
    • 关于调解后执行程序的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15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