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物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本人或者受益人。早在罗马时代,无因管理便被列入了准契约,1896年德国的《德国民法典》把无因管理作为债的独立发生依据而进行专门规定,之后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将其作为完整独立的债,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
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其性质有三:
1、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不属于事件,而属于行为。
2、因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并不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而实
施管理行为,并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无因管理不属于意思行为或表意行为,而属于事实行为。
3、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体现了无因管理的性质1: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无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都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无因管理与合同的区别体现了无因管理的性质2:无因管理是单方事实的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合同为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须有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并且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体现了无因管理的性质3:无因管理是合法的
事实行为,而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阻却违法性,而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尽管两种行为都起于无因,但是无因管理从主观上看是源于为他人谋利益的善良愿望,并且也积极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从结果上看,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因为无因管理而得到了好处,从而避免了其在财产或者人身上可能造成的损失,即管理人的行为最终是符合受益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的。
由此,可以归纳出无因管理的基本特征:
1、无因管理是债的形成原因之一;
2、无因管理是社会公序良俗的表现,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法律承认并
且保护这种行为;
3、无因管理是在没有利益所有人要求或者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发生的;
4、如果管理者或者服务者不放弃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必要费用的偿付
要求,则受益人应予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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