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产权纠纷管辖
1、房地产案件要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房地产是不动产,无法移动,这类诉讼既不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不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只能由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房地产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这样既便于原告起诉和举证,也方便了被告答辩和反诉。
(3)房地产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方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这样既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收集、核实各种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确认房屋产权的主要方式
第一,查证有无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事实;
第二,查证有无继承取得房屋产权的事实:其中之事实,首先应以书证和物证为依据,没有书证和物证时,可以寻找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明。
三、房屋产权纠纷的证据收集
在诉讼中,为了增加胜诉的几率,当事人要积极的收集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证据的收集需要注意的是尽量提供证据的原始证件,如果使用复印件的话证明力就不如原件。在房屋产权纠纷中,当时人需要收集的证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产权凭证。房屋产权凭证用以证明自己对争议的房产享受所有权。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说明争议房屋改造中或其他情况下有无被没收、改造、挤占等证明材料。
8、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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