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文书,男,56岁(1953年4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3日被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08年5月11日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平、赵玉景,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09)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书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君莉,被告人陈文书及其辩护人曹平、赵玉景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3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文书伙同余万兴(已判处刑罚)到驻马店市驿城区纱北路昝庄宏鑫新区,盗割中国电信驻马店分公司价值900元的50对通信电缆60米。
二、2007年5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文书伙同余万兴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农校东院北院墙,盗割中国铁通集团驻马店分公司价值4944.4元的100对通信电缆188米。二人盗割后准备离开时被当场抓获,涉案赃物被追回后已发还给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文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彭某某、霍某某、代某某、张某、苏某、余某、梁某某的证言、书证即被害单位报案材料、被告人陈文书对同案犯余万兴的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本院已生效的对余万兴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陈文书于2009年5月11日主动到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雪松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的上述两起伙同余万兴盗割通信电缆的事实。该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及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能够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价值584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文书犯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文书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系自首,还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陈文书与其同案犯在盗窃行为实施完毕准备离开时被抓获,系犯罪既遂,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系犯罪未遂”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文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较好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文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09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红
审判员王红宇
审判员李峰
二○○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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