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土地的什么制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3 18:04:00 420 人看过

我国的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分级审批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一、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二元体制

土地所有权二元体制,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经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收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进行严格的限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的制度,其核心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用途转变实行严格控制。

土地用途管制的内容包括:土地按用途进行合理分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土地登记注明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变更实行审批、对不按照规定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三、我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是指,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是由国家根据社会的需要,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特别重视耕地保护,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三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土地用途管制法律责任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国内收货人实行什么制度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进口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制度包括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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