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哪些不同的表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20:13:00 96 人看过

1、预期违约。

(1)预期拒绝履行;

(2)预期不能履行。

2、实际违约。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3、不适当履行。屋质量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4、其它违约行为。是指除上述违约情形外的其他履行附随义务时存在的违约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纠纷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哪些是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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