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8:33:38 267 人看过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10-24生效日期:2001-10-24发布部门: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常政发187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方可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或承租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哪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下设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所辖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房管、物价、工商、经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拆迁人应当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实施步骤、各项补偿补助费用预算、安置用房准备情况、拆迁开始和结束时间等);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用途和拆迁范围。

实施拆迁的项目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不具备拆迁资格的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其从事拆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拆迁工作证》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土地、工商、房管、建设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在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期问,拆迁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停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地点、面积和层次、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过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所辖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04: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文章
  •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修正)(失效)
    【阅读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房屋拆迁补偿和房屋拆迁安置,均适用本办法。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行
    2023-06-08
    465人看过
  • 九江市公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10-01生效日期:2000-10-01发布部门:九江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九府发[2000]26号浔阳、庐山区政府,九江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及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0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0年十月一日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
    2023-07-02
    146人看过
  •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一、市场评估价格和补偿方式(一)补偿方式及选择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为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的城市建设工程和招标拍卖地块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可以选择以原区位基准价和房屋重置价为主要依据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并由拆迁人提供定销商品房指标的补偿方式(其他性质的拆迁项目不适用此种方式);也可以选择以同类区段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购置房屋,不享受定销商品房指标的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不得兼选。市政府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二)古城保护等拆迁行为的政策适用问题根据规划要求和古城、古镇、古村落保护需要逐步迁移居住人口,改善居住环境的,可以参照房屋
    2023-06-03
    307人看过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1188号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北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一、如何计算房屋拆迁赔偿数额(1)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区位补偿价由被拆迁房屋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重置成新价是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成新折扣的结合。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中,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2)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物补偿价。计算公式为;非住宅房屋拆迁价格=区位价格×K1×K2×K3×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其中,K1为容积率调整系数;K2为
    2023-03-06
    101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办法:东营市的规定(2004年)
    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12-05生效日期:2004-12-05发布部门: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市长刘某信二oo四年十二月五日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
    2023-07-02
    287人看过
  •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常州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市政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项目以及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内的工业性项目,征用集体土地,需要统一建造房屋用以拆迁安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市计划、国土、规划、房管、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安置房安置对象的审核工作。市监察部门负责安置
    2023-06-10
    263人看过
  • 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全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以下称涉农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加强土地集约利用,维护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鼓楼、云龙、泉山、九里区城市规划区内,已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涉农社区,拆迁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经市政府批准,统一建设定销商品房安置。定销商品房的建设按照《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徐政发〔2007〕24号)、《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补充意见》(徐政发〔2008〕47
    2023-06-10
    194人看过
  • 西宁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阅读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单位用房的拆迁第三章居民用房的拆迁第四章村民用房的拆迁第五章其他拆迁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规划、改造的顺利进行,保障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项目进行建设、改造,需要拆迁各类公有、私有房屋或其他拆除物的,均按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为房屋拆迁的主管机关,负责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建设单位须持有市房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方可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第五条建设单位对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应根据本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拆迁户(单位)的建>物、构>物、附着物及有常住户口人口的数量,以拆迁调查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新增加的不予补偿和安置。第六条被拆迁户(单位)应当>从城市建设
    2023-04-22
    83人看过
  • 镇江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2009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翻建或改造的房屋,也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相关工作。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区
    2023-07-02
    312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管理指导
    在实际的拆迁行为中,往往是政府不同时期的所谓“政策”发挥了更大的作用,而不论是拆迁中的当事人还是媒体甚至司法机关都会自觉使用“政策”这一字眼以作为支持自己行为的理由,宪法和法律的重要性只被一小部分人认同。具体而言须秉持如下原则:(一)法律至上宪政、法治首先要求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行为人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和规则,这就要求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要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要法治而不要长官意志,更不要在私利趋动下权力与金钱结盟之治。(二)法律公开公开的法律规范和实际的法律规范之间有很强的张力,表面上规定的东西有很多,但是实际操作的规范也有很多。在拆迁中,一定要公开所有的法律规范,不能进行暗箱操作,不得搞“神秘主义”,诸如内部操作手册之类。(三)司法独立,司法机构和非司法机构须界定清楚从法学原理而言,除了司法机构没有任何人有权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和私有财产,而在拆迁实务中,政府往往行使了司法机构的某些职能
    2023-07-03
    81人看过
  • 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各房屋拆迁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拆迁期限问题。房屋拆迁期限原则上以被拆迁房屋的数量确定,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被拆迁人在50户以内的,拆迁期限为3个月;51户至100户的,拆迁期限为7个月;101户至150户,拆迁期限为9个月;151户至200户的,拆迁期限为11个月;201户以上的,拆迁期限为1年。二、关于安置住房套型面积问题。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各种套型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一)一套一:42平方米;(二)一套二:58平方米;(三)一套三:72平方米。三、关于安置房屋的权属证明与质量问题。用于现房安置的房屋质量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国家质量
    2023-06-10
    81人看过
  • 泰州市市区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规定
    【阅读全文】泰政发〔2004〕257号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规定》的通知海陵、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泰州市市区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泰州市市区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泰州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提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启动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第四条拆迁人提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启动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书已经送达拆迁当事人;(二)被申请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仍未搬迁;(
    2023-04-23
    460人看过
  • 杭州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国家建设拆迁城市房屋暂行办法(失效)
    【阅读全文】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按照城市规划,有计划地改造旧城、建设现代化城市,妥善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一切空地、街基、房屋基地,均为国有土地(农村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凡定点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好审批手续后,再按本办法办理拆迁事项。第三条拆迁用地范围,由市规划部门本着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的精神审批。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建设用地单位会同房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各项有关事宜。第四条凡在规划定点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拆除原有公私住宅用房或非住宅用房,用地单位必须妥善安置被迁单位和住户,处理好补偿问题。被迁单位和住户必须>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时搬拆腾地。被迁单位的上级机关和被迁住户的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拆迁,负责做好动员搬迁工作。
    2023-06-08
    204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楼房拆迁补偿标准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times;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
    2023-08-17
    409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8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是怎样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2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
    •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已经实施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人口认定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通知)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告知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由区、县房地管理部门通知公安部
    •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第542号)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8
      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安置资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二)未按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第39条介绍?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27
      的住宅房屋未经规划、房管等部门批准擅自改为营业用房的,按照原产权登记性质认定。对有、记录且和房屋登记地点一致的,根据营业、纳税时间的长短,给予适当补偿,但最多不超过该房屋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