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分类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
知识产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对特定人的符合特定条件的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特定权利。该定义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九个特定(特定国家机关、特定法律,特定人、特定条件、特定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特定程序、特定保护、特定激励效果、特定权利)
,基本上涵盖了知识产权的所有内容。
二、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知识产权法规规定
(一)权利人
1、建筑物上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建筑作品的作者是所有的参加者(建筑师、其他专业设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表现的建筑作品是由建筑师设计、施工单位建筑、房产开发商投资然后转移给业主的,业主取得建筑作品的所有权是无可置疑的。但是建筑师、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房地产开发商谁有权取得该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呢?下面分别进行分析:对于其他专业设计师,如果他的设计在概念上与建筑物是分离的,并且不是建筑物的功能性及建筑元素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那么它可对自己的设计享有著作权保护,例如建筑师设计一栋大楼,请园艺师设计了大楼顶部的花园阁楼,如果此花园阁楼具有原创性,园艺师可对此花园阁楼申请著作权保护;但是如果花园阁楼是建筑物功能性及建筑元素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就不能享有著作权的保护。对于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他只是运用其建筑技术把建筑设计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体现,没有原创性,不能对建筑作品享有著作权。至于在建设过程中,对技术难题突破的贡献,可通过专利法来保护。房地产开发商对建筑作品不享有著作权,虽然没有他的投资,就不可能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表达建筑师有创意的建筑设计,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成果而不是投资。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有不同规定。但有一点类似,即制片人掌握影视作品的发行权与复制权,原因在于制片人对影视作品的投资,不是要占有影视作品,而是通过其发行获得利益。但是房地产开发商对房地产的投资,其目的是要占有建筑设计的表现形式——建筑物或构筑物,通过对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经营来获利。建筑师才是建筑作品的作者,因为是他的创意才使建筑物具备了原创性的没计元素进而能够取得版权,所以美国版权法一般都不认为建筑物是雇佣作品,而是直接认定建筑师或他的事务所为建筑作品的作者。此外,美国建筑师协会所制定的标准建筑合同文本中明确地指出了建筑师为建筑作品的版权所有者,而房地产开发商得到的是一个非专属性的许可使用权。
在建筑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定过程中,还涉及到著作权人是单位还是个人的问题。依照我国建筑师职业制度,建筑师的创作活动是以设计单位为依托的。在设计过程中,单位的组织协调和创作意志是各不相同的。我国的设计单位的改革正在进行中,故应分别对待。一部分设计单位,只负责工程的承接和图纸的规范审查,就很难说具有组织协调和创作意志;还有一部分设计单位,对方案进行集体创作,这一创作模式甚至已成为其创作风格(这种现象在某些国外的知名事务所比较常见),这种情况下,单位应被视为作者(著作权人)。
2、建筑立体商标的权利人
商标是将某一厂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厂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商标的权利人是商标的注册人或者使用人,建筑立体商标的权利人不是该建筑的设计师,而是把该建筑和一定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使该建筑能标示某种商品或服务,体现其商誉的该商晶或服务的提供者。贝律铭是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的摇滚音乐名人堂的设计者,但他不是名人堂立体商标的拥有者,其拥有者是博物馆的经营人。
建筑立体商标的所有人与建筑的所有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建筑的所有人和该建筑立体商标的所有人是相同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建筑立体商标的所有人与建筑物的所有人是分离的。建筑物往往是城市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筑物的所有人不能阻止对其建筑物的无形资产的利用。
3、建筑外观设计的申请权利人
专利申请权是专利法的特有概念。只有享有申请权的人,才有资格获得专利权,因而专利申请权主体的确定是专利权主体确定的前提和核心内容。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我国建筑师职业制度,建筑师的创作活动是以设计单位为依托的,因而建筑外观设计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虽然绝大多数的建筑物都是房地产开发商委托设计单位设计,但如果没有约定,该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应为设计单位。在申请通过审查后,该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就是设计单位。
(二)建筑物上的知识产权的利用
1、加强宣传,知道权利的存在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并没有否定建筑物上的知识产权,但是日前对其利用并不充分。一方面,权利人不知道权利的存在,例如,我国建筑业对建筑师的署名权不重视,往往建筑物的介绍中没有提到建筑师的名字,建筑物的铭碑上刻有施工单位,即使有设计栏,只有设计单位,而没有设计者的名字。另一方面,企业没有重视无形资产的利用。例如,对建筑物只是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没有开发建筑物的无形资产,没有把其上的无形资产登记人账。
目前中国对建筑物上的知识产权的忽视,造成大量建筑作品的抄袭和仿造,导致建筑式样的贫乏,没有创新的建筑设计充斥着建筑领域,极大挫伤了建筑师没计创造的积极性,也妨碍了建筑设计业和建筑开发业的发展。
2、重视建筑物上的无形资产权利的申请
在知识产权中,除著作权是作品完成以后,作者自动获得外,目前,按照中国法律,商标和外观设计要经过注册或申请才能获得。而且建筑注册为立体商标后,可以涵盖其平面商标。
3、利用建筑物上的无形资产,发挥最大效益
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在拥有,而在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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