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女,1920年5月出生,1938年12月与李某某结婚,1944年8月6日生育一女儿李某。1943年12月,李某某加入国民党部队后,连续几年没有音讯。石某某因生活所迫,于1946年改嫁江某某,李某也随着一同生活并改名为江某。
1989年,李某某在中断音讯46年后突然从台湾回乡寻亲,受到石某某一家的热情接待,李某某在台一直未再婚。返台后,李某某于1993年5月在台湾死亡,留有遗产530多万元。石某某得知李某某的死讯后,十分内疚、悲痛,准备领回李某某的骨灰,使其叶落归根,同时希望继承李某某在台遗产。
1994年4月石某某来到四川省绵阳市公证处,申请办理有关继承公证,同时提供了李某某在台湾的户籍资料,但户籍资料中子女一栏并没有李某的记载。
该涉台继承情况较为特殊,既涉及被继承人配偶改嫁,又涉及被继承人出走时,其女儿还没有出生,后因母亲改嫁又改姓。如何才能既保证公证书的真实性,又能顺利调回遗产,切实保护台属的合法权益呢?公证处重点做了如下工作:
首先,到李某某出生地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从地方政府、台办、李某某的亲属及同龄人等处调查的情况看,石某某向公证处所述属实。其次,审查石某某、江某(即李某)是否有继承权。李某某当兵走时,石某某已怀孕在身,江某确系李、石夫妇所生,江某虽已改姓,但无疑仍享有继承权。
石某某虽然改嫁,但是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造成的,按照台湾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台湾的被继承人在台未再婚,其大陆配偶改嫁的被视为重婚,但并不丧失继承权。
为此,公证处按常规除为当事人出具了亲属关系证书、委托书公证书外,又为石某某出具了婚姻状况公证书,证明石某某与李某某在何时、何地结婚,何时、何地又与江某某再婚的事实,同时为江某出具了曾用名公证,证明江某何时曾用名为李某,何时改名为江某。
上述公证书寄往台湾后,很快被台湾有关部门采证,1996年4月顺利调回遗产12.5万美元,李某某的骨灰也被送回故乡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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